(精品)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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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合同同的的担担保保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合同的担保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第三节第三节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第四节第四节 定金定金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合同的担保概述l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概述l 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促使债务人履事人约定而设立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现的法律措施。l(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l一般担保一般担保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合同保全合同保全(适用于所有的债权人)(适
2、用于所有的债权人)l特别担保特别担保对个别债权单独设立的担保,对个别债权单独设立的担保,(本章介绍的内容即之,它适用于个别的(本章介绍的内容即之,它适用于个别的债权人)债权人)二、合同担保的分类二、合同担保的分类二、合同担保的分类二、合同担保的分类l(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l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划分根据用于担保的标的划分l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的担保。典型方式是保证。担保债权的担保。典型方式是保证。l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权的担保方式。
3、保方式。l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是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是定金担保。定金担保。(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l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划分根据担保发生的依据划分l约定担保,是指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约定担保,是指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担保,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担保保证、抵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押、质押、定金l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法定担保,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事人约定的担保留置权留置权(三)原担保与反担保(三)原担保与反担保l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
4、之债而设立的担保。l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就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约定担保,其主要方式采用保证、抵反担保是约定担保,其主要方式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形式,定金实押、质押。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形式,定金实践中也少采用。践中也少采用。三、合同担保的特征三、合同担保的特征l(一)从属性(一)从属性 案例案例1:甲欠乙:甲欠乙100万,乙丙签定保证合同,万,乙丙签定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偿还约定甲不能按期偿还100万时,由丙负责偿万时,由丙负责偿还。事后查证,甲、乙之债系一重大误解,还。事后查证,甲、乙之债系一重大误解,根本不存在。问:丙对乙之保证债务还
5、存根本不存在。问:丙对乙之保证债务还存在吗?在吗?答:已不存在答:已不存在 小结:从成立上看,担保之债为主债存小结:从成立上看,担保之债为主债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若主债不成立,担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若主债不成立,担保之债也不存在。保之债也不存在。案例案例2:甲欠乙:甲欠乙100万,乙丙签定保证合同,万,乙丙签定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按期偿还约定甲不能按期偿还100万时,由丙负责偿万时,由丙负责偿还。但事后甲乙将债务变更为还。但事后甲乙将债务变更为80万,问丙万,问丙的保证责任是多少?的保证责任是多少?l答案:80万小结:原则上,一般讲变更上也有从属性小结:原则上,一般讲变更上也有从属性案例案例
6、3:甲欠乙:甲欠乙100万,乙丙签定抵押合同,万,乙丙签定抵押合同,以丙的房屋一撞作为抵押。后甲、乙之债以丙的房屋一撞作为抵押。后甲、乙之债被法庭宣告无效,问:乙、丙间抵押合同被法庭宣告无效,问:乙、丙间抵押合同效力为何?效力为何?l答:抵押合同无效小结:效力上也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小结:效力上也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案例案例4:甲欠乙甲欠乙100万,甲以房屋一撞作为抵万,甲以房屋一撞作为抵押,朋友丙以汽车一辆作质押,朋友丁作押,朋友丙以汽车一辆作质押,朋友丁作保证人。后甲如期偿还了乙保证人。后甲如期偿还了乙100万。问:甲万。问:甲乙间的
7、抵押合同、乙丙间的质押合同、丁乙间的抵押合同、乙丙间的质押合同、丁乙间的保证合同,应如何处理乙间的保证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终止答:终止小结:在消灭上也有从属性小结:在消灭上也有从属性l(二)补充性(二)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抵押、质押等)。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抵押、质押等)。主债关系适当履行,那补充的义务不实际履行;主债关系适当履行,那补充的义务不实际履行;主债关系不履行,并担保人无抗辩时,补充义务主债关系不履行,并担保人无抗辩时,补充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l(
8、三)保障性(三)保障性 乃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履行其债乃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务,四、我国的合同担保立法四、我国的合同担保立法l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986、民通意见民通意见1988l物权法物权法2007、l担保法担保法1995、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l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l(一)概念(一)概念l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责任的行为。被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主主
9、合合 同同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二)特征(二)特征l1、从属性、从属性 l2、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l3、补充性、补充性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二、保证的设立二、保证的设立l(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l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3条规定: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l单务/无偿/诺成/要式/附生效条件/从合同(一)保证合同的内容(一)保证合同的内容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
10、债权种类、数额;(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1、可当保证人的范围: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可当保证人的范围: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不要求其具有完全代偿能力)(并不要求其具有完全代偿能力)2、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l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11、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转贷的l2、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例外(解释第16条)l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例外、职能部门(绝对不可)、职能部门(绝对不可)(二)保证人l(三)保证的范围:1、有约定的,从约定。2、否则,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具体包括:(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共同保证:按分共同保证:按分/连带连带l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
12、责任。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保证方式三、保证方式l(一)一般保证(一)一般保证l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
13、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l(二)连带责任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l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
14、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l担保法担保法第第1818条规定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的法律效力四、保证的法律效力l(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
15、效力(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l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l债权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债权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l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的权利l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保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l(1)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l(2)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l(3)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先诉)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先诉)l(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l求偿权求偿权l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
16、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l预先行使追偿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l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先行使追偿权。四、保证的法律效力四、保证的法律效力l(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l代为履行代为履行 连带保证连带保证l代为赔偿代为赔偿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五、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l(二)保证责任的范围(二)保证责任的范围l有限保证
17、有限保证按照约定对主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按照约定对主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l无限保证无限保证对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对主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责任l约定保证范围约定保证范围/法定保证范围法定保证范围l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121条规定,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18、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根据担保法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的借款借款合同或者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余额(余额)五、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期间(三)保证责任期间l保证期间是指被保证人以一定行为启动保证人保证期间是指被保证人以一定行为启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期间。的保证责任的期间。除斥期间除斥期间l一定行为是指一定行为是指:l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债权人向不履行到期
19、债务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l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任l保证期间的作用:保证期间的作用:l期待权期待权 既得权;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既得权;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反之反之l起算点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l特殊规定:特殊规定:l1 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l2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视为没有约
20、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l3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约定不明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二年年。五、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期间(三)保证责任期间单选单选2004年司考年司考No.5l甲向乙借款甲向乙借款5 5万元,还款期限万元,还款期限6 6个月,丙作保证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
21、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lA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6个月个月B B借款发生之日起借款发生之日起2 2年年C C借款发生之日起借款发生之日起6 6个月个月D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2年年Dl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概述l二、抵押权二、抵押权l三、质权三、质权l四、留置权四、留置权第三节第三节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概述l(一)概念(一)概念l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为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内容,为确保债权实现为
22、目的而设定的物权。物权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l(二)特征(二)特征l1从属性从属性l2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 l3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l4不可分性不可分性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概述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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