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合同法3(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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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权利得以完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二、给付、履行和清偿 给付、履行和清偿三者有时候会交替使用,在一定场合下会相互替代,但仍有区别。履行与给付、清偿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不同的含义。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实施给付的行为,即债务人实施债的内容所要求的特定行为,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这三个概念均与债务人的履行有关,因而“给付行为”、“清偿行为”也常被用
2、来指称债务人债的履行行为。二、合同履行的意义1.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2.合同履行是信守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效力是 指有效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就是信守合同效力的行为。3.合同履行是终止合同关系的原因: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有期限、主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对世永存,终有消灭之时。合同履行就是合同之债消灭的主要原因。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一)全面适当的
3、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四)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履行规则概述 合同履行的规则:规则是指一些特殊场合下的具体规定,与合同履行的原则不同,原则是在一般情形下适用的,可以说是贯穿于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原则是抽象的,规则是具体的,总是与具体的法律条文相联系。二、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则(
4、一)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是一种给付义务,即债务,其他义务还有所谓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不真正义务等。合同义务1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2)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辅助主给付义务而发挥作用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开发票、移交保修单就是从合同义务。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而是在合同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
5、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附随义务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对方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仅使义务人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的义务。如非违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诚
6、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也叫后契约义务,指合同终止以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仍然存在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明示义务是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所表明的义务;默示义务是合同中未明文规定的,但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或惯例或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义务。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附随义务可以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才产生;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不能决定;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依不适当履行,请求赔偿损失;双务合同中的主给付
7、义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人不享有。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可依是否有执行力为标准加以区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例如,电脑买卖合同中,交付电脑为主给付义务;负责安装操作系统及其调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为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8、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二)正确履行规则(二)正确履行规则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主体正确;履行主体正确;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和债权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不过,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是不同概念。人。不过,合同主体与履行主体是不同概念。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
9、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人也合同的性质,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是正确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正确;履行标的正确;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在。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利益就无法实现。履行时间正确;履行时间正确;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合
10、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提前迟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合同为迟延履行,当事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此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态态;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为之履行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前履行不一定构成不适当履行。履行地点正确;履行地点正确;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
11、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费用和时间。履行方式正确。履行方式正确。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三)亲自履行规则(三)亲自履行规则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其基本含义有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两个方面:一是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一是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
12、执行;亲自执行;二是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二是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人进行。债权人本人进行。亲自履行并不是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为履亲自履行并不是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我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的第三人代行。我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的第三人代替履行。替履行。(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明确时,根据合同法第 61条、第62条规定的顺序予以补正,即:首先由双方协商,力求达成补充协议;其次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是无法确定的,按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补正: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13、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款的履行;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14、的方式履行。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 条 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五)第三人履行规则(五)第三人履行规则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形下,债务人应当亲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亲自受领清偿。但在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合同性质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作合同履行人。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
1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六)价格变动的履行(六)价格变动的履行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63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
16、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1.前提是执行政府定价2.正常履行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3.出现违约事项时,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七)不完全履行规则(七)不完全履行规则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
17、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部分履行:第72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71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八)情势变更原则(八)情势变更原则1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客观情事发生
18、异常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情势变更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1)须有不可
19、预见的情势变更。(2)情势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完毕前的期间内。(3)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情势变更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须情势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3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1)再交涉义务。(2)合同的变更。(3)合同的解除。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引起的。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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