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暂难离行政之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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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进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暂难离行政之手_物业经理人 推动广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暂难离行政之手 马上于5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物业治理暂行方法引起热议,一大倾向就是认为该方法中街道、房管和居委等政府行政主导味太重,有过度干预业主治权嫌疑,与物权法等法规理念不吻合。但依个人拙见,在目前环境下,有效推动物业治理行业建立和标准物管秩序,不但临时离不开行政之手,反而迫切需要政府方责无旁贷地有效发挥作用。 现时物管行业主要有两方面问题:由于业委会成立比例太低和作用发挥不佳,难以对物管方形成有效制衡,往往消失业主受制于物管方、业主难以更换物管公司的异象;以房改房为主的老旧住宅区,物业治理掩盖率不高,微小局部
2、有物业治理的,也大都是政府或国企属下物业公司出于缓和职工(业主)治安维稳等压力下的苦苦支撑,根本都是治理水平低、业主怨气大、物业公司亏损经营的困局,这种非市场化的福利型物业治理难以持续但又缺乏退出机制。 新型小区业委会难以成立,许多时候在于开发商及其关联物业公司的强势阻扰,以及政府部门隐蔽在搪塞推责下的拉偏架、不作为;而对房改房等老旧小区来说,业委会难以成立则主要在于业主缺乏掏钱购置效劳的理念,和政府部门在利益驱动缺乏下的职责缺位。前一种情形需要政府部门摆正位置、不为利益集团挟持,后一种情形则需要政府部门的责任担当和主动介入,包括老旧城区中极为关键的物业治理区域的合理划定。这两点都打算了政府必
3、需有所作为,而新出台的暂行方法正是切中了以往局部政府部门“有权有利就抢、有责就推”的要害,直接明确职责、剔除借口,真正利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片面地强调业主自治而无视行政方的有效作为,未免有点脱离现实。固然,基于过往局部政府部门的表现,各方对某些行政弊端保持合理疑心,既必要也是对现实的糊涂熟悉。那么,政府之手应当如何发挥作用?我认为,政府要加快业主自治和业委会的建立及引导,尤其是要逐步真正放松对民间社会组织的管制和防范心态,在推动业委会建立时,更应遵守组织、引导和监视环节,防止越俎代庖代替业主决策,做到“到位而不越位”。至于老旧城区等福利残留型低端物业治理,政府应从保民生底线的角度,大胆主动介入,必要时亲自上马组织落实根本物管效劳。 (系物业治理行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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