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水队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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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水队副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麦地掌煤矿) 一、岗位责任清单 1.严格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水规定要求,在队长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班组作业规划的落实,协调好上下班次和工作程序之间的关系。 2.负责对本班人员,宣传贯彻执行“三大规程”、探放水设计、探放水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爱护、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 3.负责带着职工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探放水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将本月各项工作安排规划和月末总结准时上报部室。 4.负责做好本班的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5.负责按探放水钻孔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进展探放水钻孔施工。 6.负责探放水钻机的治理和定期
2、维护。 7.负责本工作区域内的日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检查,并准时处理。 二、责任追究 8.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赐予副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9.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依法赐予副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2)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10.未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探放水作业规程、措施施工的,消失明显技术资料失误,副队长负主要责任。 11.对煤矿探放水作业技术治理方面负直接责任。 12.因不能够常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准时解决,副队长负直接责任。 13.对于提交探放水资料不准时,影响水情水害分析工作,负直接责任。 1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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