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及新常态下的涉税风险控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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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解读及新常态下的涉税风险控制及新常态下的涉税风险控制 上篇上篇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企业“营改增营改增”政策政策解读解读 第一章第一章 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以下特点:征收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以下特点: (1 1)保持税收中性。)保持税收中性。 (2 2)普遍征收。)普遍征收。 (3 3)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避免重负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避免重负征税。 (4 4)实行比
2、例税率。一般实行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一般实行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 (5 5)实行价外税制度。)实行价外税制度。 二、几年来营改增取得的成效二、几年来营改增取得的成效 (一)(一)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1112011111号),经国务院批准,号),经国务院批准,20122012年年1 1月月1 1日起,率先在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二)(二) 20122012
3、年年9 9月月1 1日至日至20122012年年1212月月1 1日,根据日,根据关于在北京等关于在北京等8 8省市开展交通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71201271号)经号)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四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上海市分四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
4、市)等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 8个省(直辖市)。个省(直辖市)。 (三)(三)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372013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2013年年8 8月月1 1日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范围; (四)(四)关于将铁路运输
5、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2013106106号号)经过国务院批准,)经过国务院批准,自自2014201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政业营改增试点。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443201443号),经国务院号),经国务院批准,自批准,自20142014年年6 6月月1 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
6、下称营改增)试点。 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 37”7”个行业。个行业。 (五)几年来营改增的成果(五)几年来营改增的成果 截至截至2015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592万户,其中万户,其中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113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479万户;万户; 累计实现减税累计实现减税64126412亿元,其中,亿元,其中, 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3279亿元。亿元。 三、三、“营
7、改增营改增”对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房地产业的影响 (一)避免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延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一)避免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延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 (二)降低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税负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实行营改增之后,税收上引(二)降低房地产行业的整体税负和开发产品的成本。实行营改增之后,税收上引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上一层交易带来的增值税可以扣除。根据测算,如果建筑业、房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上一层交易带来的增值税可以扣除。根据测算,如果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两大行业流转税的税负率会降低到地产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两大行业流转税的税负率会降低到3%3%左右(目
8、标税负)左右(目标税负)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1%11%(材料动力(材料动力17%17%劳务服务劳务服务税率)税率) (三)促进房价的合理回归。建筑业、房地产业都实行增值税,开发成本下降,无(三)促进房价的合理回归。建筑业、房地产业都实行增值税,开发成本下降,无疑对降低房价会起到很大推动作用。疑对降低房价会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四)积极稳妥地化解房地产库存。(四)积极稳妥地化解房地产库存。 (五)规范纳税行为,避免偷漏税。(五)规范纳税行为,避免偷漏税。 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增值税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9、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不缴纳营业税。 1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人)。 (二)(二)“境内境内
10、”概念的延伸:概念的延伸: 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产: (1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资产。 (3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动产。 (4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11、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二、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纳税人的确定 (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纳税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纳税责任) 注意:谁签合同,谁收款,谁开具发票、谁纳税。注意:谁签合同,谁收款,谁开具发票、谁纳税。 (二)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
12、人。 即:(即:(1 1)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 2)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包人取得法人地位承包人取得法人地位 三、试点纳税人的分类:三、试点纳税人的分类: 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3、。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解读: 附件附件2 2一(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500万元(含本数)。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
14、额标准进行调整。 提示:建筑及房地产企业即或是不超过提示:建筑及房地产企业即或是不超过1212个月内销售额没达到标准个月内销售额没达到标准500500万元,万元,也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如何申请?如何申请? 四、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四、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
15、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解读: 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500万元。且,不属于万元。且,不属于“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不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登记为一般的,应登记
16、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取消审批制取消审批制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15年第年第1818号),自号),自20152015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7、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附件1 1),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1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面说明(附件2 2)。)。 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19、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应当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10个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22号)号) 第四条、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
20、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第四条、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废止废止)(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21、;(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第十十条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副本“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栏内加盖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戳记(附件3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戳记印色为红色,印
22、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1040201040号)号) (一)实行辅导期纳税人的条件(一)实行辅导期纳税人的条件 1. 1. “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是指注册资金在8080万元(含万元(含80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在1010人(含人(含10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业除外。 2. 2.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
23、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人: (1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10万元以上的;万元以上的;(2 2)骗取出口退税的;)骗取出口退税的;(3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4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辅导期的期限:(二)辅导期的期限: (1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为3 3个月;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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