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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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解读: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治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标准停车秩序,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以下简称方法),将于2023年8月18日施行。依据昆明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方法,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方法的主要内容,特殊是停车场规划、建立、经营、治理等方面的办事流程、权利义务,现解读如下: 一、 方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展,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昆明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着力通过完善制度建立,强化治理效劳,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治理科学、标准进展。 2023
2、年,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立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立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建立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2357号)等文件相继出台,要求推动停车产业化,鼓舞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鼓舞既有停车资源的开放共享,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帮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2023年底,为切实缓解“停车难”问题、改善民生,昆明市政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 2023年5月,昆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通过市规委会审议。 随着新时期才智城市、新能源汽车以及国家停车产业化政策进展
3、,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方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停车场规划、建立、治理总体思路陈旧,原则不明确。二是才智停车与停车场信息化建立要求偏低。三是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路内时段性停车等内容未予明确,实际治理无法可依。四是路内临时泊位范围界定及治理措施不全面,导致实际治理存在执法盲区。五是停车治理相关部门职责与权限不够清楚。 为适应停车场建立治理新的形势和要求,促进昆明城市停车行业的标准进展和治理,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出行,提升综合交通治理智能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
4、律法规,对方法进展再次修订。 二、 方法的主要内容 本方法分八章,共五十三条,主要对停车场的类别、规划与建立、经营与治理以及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治理、才智停车、效劳与监视等进展了标准。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停车场定义、停车场分类,明确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其次章规划建立,规定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年度建立规划、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的建立和验收进展标准、停车场机械化改造的审定和验收的相关要求;第三章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和治理,规定了居住区公共局部设置车位的要求、经营性停车场申请备案需供应的材料、标准经营的要求及停放机动车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治理,明
5、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主体和程序、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性质;第五章才智停车,明确全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建立和公布、经营性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及接驳全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的要求;第六章效劳与监视,明确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政策、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标价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停车收费的治理监视;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停车场的惩罚条款、对未按规定经营停车场的惩罚条款、对违规停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惩罚条款;第八章附则,对施行日期作出规定。 三、 方法修订的特点 (一)补充完善总则内容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了适用本方法的停车场类型。二是停车场的定义纳入了公共停车设施的新增分类,如:永久
6、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三是增加了停车场规划、建立、使用和治理的根本原则。四是增加了政府在停车场治理工作中的工作协调机制,更好的履行政府职责。 (二)整合完善停车场规划与建立内容 公共停车场建立放宽市场准入,鼓舞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同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如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的审批、验收。充分利用城市有效空间建立公共停车场,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立方式。伴随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进展,标准停车场配套建立充电桩的问题。随着昆明城市公共交通尤其是轨道交通线路逐步成网,明确效劳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建立。 (三)增加才智停车 在方法中新增
7、才智停车章节,在传统的停车治理系统的根底上,融合“互联网+”技术建立才智停车信息平台,提高了停车场智能化治理水平,可以精确的为车主供应停车场信息,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数字化才智停车技术将成为解决城市拥堵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方法中将原方法中涉及到停车场信息化建立、治理等相关内容进展整合、完善,增加了才智停车的概念、技术和目标等内容,并明确了既有停车场信息化改造和新建停车场智能化建立的要求。 (四)合并公共与专用停车场经营和治理章节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存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分。对经营活动的治理,两者有高度的相像性。因此,在本次方法修订中,将原方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涉及停车场治理的内容进展了
8、整理、合并。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备案所需材料,便于经营者备案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五)明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范围界定和治理主体 2023年4月对主城建成区及呈贡新区的车辆实际停放状态调查显示:昆明市路内停车数量规模约9.48万辆,停放于路内划线泊位的车辆有2.14万辆,但经由政府授权国资公司治理的路内合法停车泊位仅1.04万个,近50%的路内泊位属于非法划线泊位,而车辆乱停乱放于路内的现象更为严峻。关于道路产权,目前昆明市的城市道路存在三种状况:一是政府管养的城市道路;二是由开发商代建尚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三是开放式小区供车辆通行的道路。 为了解决非市政道路及路内临时泊位的治理权责问题,明确行政治理
9、主体,此次方法修订将昆明市中心城区以上三种道路临时泊位由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依据实际状况提出初步设置方案,报经市公安机关交警治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准后组织实施。 (六)加强停车收费及监视治理 公共停车场建立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建立-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原方法对收费价格治理的根底上,提出了收费应当“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差异化效劳收费,指定、调整全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明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使用收费收入的流向。对职能部门的监视治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建立投诉处理机
10、制 ;对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进展了约束,标准经营治理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七)关于过渡性公共停车场验收及对既有停车场机械化改造的审定及验收 为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建立停车场,根据住房城乡建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立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23193号)的相关规定,方法在第十六条增加了过渡性公共停车场建立、验收的规定,明确“在满意构造、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过渡性公共停车场或者对既有机动车停车场进展机械化改造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展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验收。”。简化了停车场机械化改造的流程,缩短了审批周期,明确
11、了非永久性公共停车场的验收主体及方式。 (八)关于居住区公共局部设置车位的要求及费用归属 根据物权法及昆明市物业治理方法的规定,其次十一条明确需要占用业主共有局部设置车位的,应当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治理方案,依法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托付停车效劳单位组织实施。 利用共有局部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全部,业主应当根据治理方案商定或者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支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停车效劳单位治理效劳费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篇2:贵州省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
12、贵州省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 (第1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停车场治理,标准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立、治理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对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供应停放效劳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供应停车效劳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停车场建立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建立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供应停车效劳的场所,包括车位
13、、车库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前款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应当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实行有效治理和差异化治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进展、便利群众、标准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政府筹建的停车场所需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以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予以保障。 鼓舞引导社会资本参加停车场建立,推广运用新型立体高层停车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机械停车设施等智能化、信息化停车和
14、治理方式。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立、治理等工作的领导,并明确停车场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立、公安、城市综合执法、应急治理、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视治理、税务、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立和治理等相关工作。 其次章规划建立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治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建立规模和建立标准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
15、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停车场建立供应用地保障。 第八条停车场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立标准和标准,配套建立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等系统,设置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及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第九条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应当配套建立换乘公共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进展场地规划和设计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规划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建立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
16、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设施建立状况进展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不满意配建标准和建立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住宅时,应当根据一户不低于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展停车场的配建,鼓舞根据高于一户一个停车泊位的标准进展停车场配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提高停车场配建比例。 第十二条规划、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立工程方案时,应当组织停车场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进展论证。 第十三条在规划和建立停车设施时,应当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车位。 停车场已建成的,由停车场经营治理单位依据业主需要,建立、改造或
17、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更新新能源汽车车牌自动识别系统。 新建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立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泊位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立单位建立停车场时,应当同步配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经营治理单位应当补建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系统应当接入停车场主管部门的停车信息治理系统。 第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建立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进展和改革、应急治理、住房城乡建立等部门设置
18、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准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第十七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力量相适应; (四)对防汛、消防等应急救援状况进展评估预防;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以下地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道路和主干道的主道; (二)道路的人行横道、盲道、公交站台; (三)单向车行道宽度小于5米,双向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 (四)单位院内或者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
19、操作场地; (五)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路段;穿插路口、铁路道口、弯道、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三章治理效劳 第十九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治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治理,实时公布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与公安、市场监视治理等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停车场主管部门建立停车信息治理系统时应当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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