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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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解读: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于2023年10月10日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方法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进展了科学标准。为帮忙广阔市民更好地知悉和把握相关内容,市物业治理中心联合本报从今日起对该方法进展解读,敬请关注。 镇政规发20236号 解读(共三期) (一)总则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
2、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政策解读(参见第一条) 依据范围包括国家、省、市三个层面。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共用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详情参见建立部、财政部2023年第165号令 (二)交存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
3、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市场变化状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修理资金的交存数额。修理资金首期交存由开发建立单位代交代收。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前,根据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修理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修理资金专户;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业主收取修理资金。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向业主超标准收取修理资金,也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业主在本方法施行后仍未交存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所在地同期同类住宅首期交存标准交存。 政策解读(参见第六条、第八条) 经风险评估备案等流程,2023年3月1日新方法实施之日起,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前,根据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交存数额:未配
4、备电梯的物业按40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物业按50元/平方米;独立别墅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先代业主交存(镇政建202325号),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凭财政收据再向业主收取修理资金。业主在付款时可登录“慧通住建”手机APP或网页端查询是否已由开发建立单位先行代交并计入自己名下。涉及到的利息依据苏建计2023968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我市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仍旧在全省范围内仅略高于个别城市。 2023年3月1日前开发建立单位已办理房屋产权首次登记的,修理资金的交存方式和标准仍旧根据原有方式和标准(即镇政发2023120号文第七条商品住房“由购房人负责缴交”,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建筑面积七层及以下3
5、0元/平方米,八层及以上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执行。详情可登录“慧通住建”平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栏查询。 新的方式旨在有效维护业主权益,防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分摊范围内存在未缴存修理资金的现象而导致修理工程难以实施。 (三)交存 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立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根据规定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全部,纳入物业治理区域修理资金治理。 政策解读(参见第十一条)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的执行范围:2023年5月1日后市区(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签订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配
6、置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工程,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范围: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专项修理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日常维护修理。需要强调的是,该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交存,但归业主全部,切实维护广阔购房人的实际权益,交存标准等详情参见镇政建2023180号文件。 篇2: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泰政办字2023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TACR20230020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
7、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泰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修理,维护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是指业主全部并由业主打算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
8、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围墙、安全防范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修理资金实行属地化治理,坚持业主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共有、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修理
9、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县(市、区)房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县(市、区)房管部门所属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效劳中与物业治理有关的工作。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暂代行本方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行治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可以选择代行治理或者自行治理。 第八条 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公开效劳监视电话、网址,使用修理资金业务网络平台
10、等信息化媒介,健全查询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便利业主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展查询,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其次章 交 存 第九条 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修理资金。 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 (一)住宅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根据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确定; (二)非住宅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根据与之构造相连的住宅标准执行。 (三)独立的非住宅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参照相
11、应住宅楼标准执行。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由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公布。 泰山区、岱岳区首期修理资金交存标准由市房管部门公布,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首期修理资金交存标准由县(市)房管部门公布,并在公布前报市房管部门。 出售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出售后,要分别从平房和多层住房、高层住房的实际售房款中根据不低于应付房价款的20%、3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住房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向所在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修理资金。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立单位交存首期修理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立单位应当交纳的修理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
12、金中划转。 修理资金交存至修理资金专户后,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二条 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设立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修理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房屋账户根据物业治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门号设分账。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立单位交存的修理资金及房屋账户增值收益。 (二)公共账户根据物业治理区域设总账。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大会打算转入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生
13、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以及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修理资金,按原房改单位设立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安排,由业主大会打算;未作打算的,主要用于补充修理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效劳费。 划转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修理资金的,划转比例由业主大会打算,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 第十五条 公共账户中的修理资金应根据业主拥有专有局部建筑面积的比例,于每年年底划转至房屋账户。 第十六条 房屋分户账面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暂停使用,待业主足额续交前方可使用。 本方法实施前,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修
14、理资金的,应当进展补建;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催促未交纳修理资金的业主准时补交。 出售公有住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规定补交。 详细续交、补交标准和工作流程由市、县(市)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业主共用部位及共用JP3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JP 第十八条 修理资金的使用包括规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一)规划使用是指实行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规划修理工程的使用方式,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
15、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修理资金年度使用规划。 (二)一般使用是指实行一次投票表决一个修理工程的使用方式,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局部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JP3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JP (三)应急使用是指实行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适用于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状况,需要马上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使用: 1、物业治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峻损坏; 2、电梯故障; 3、消防系统故障; 4、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峻脱落松动;
16、5、玻璃幕墙炸裂; 6、排水管道爆裂; 7、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状况。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修理资金时,可选择适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展表决: (一)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 (二)依据业主大会制定的治理规约的商定,有利害关系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其次十条 修理资金规划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依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修理保养和损耗等状况,每两年编制年度使用规划; (二)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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