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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3篇) 一、入库制度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办理入库手续前方可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治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珍贵物品要准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准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 l、救灾物资的调拨必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凭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方可出库。调拨通知单需由相关科室提交意见,局办公室审批,并经局纪检组长稽核。物资调拨状况按月报局党组备案。紧急状况下,可先电话请示,经局领导批准后,先行调拨,后准时
2、补办有关手续。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出库清单,依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准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标准、数字真实、精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全部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 2、严格岗位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由局办公室联合相关科室,在局纪检组的监视下,每年对救灾储藏仓库的物资进展一次集中清理盘存。 3、救灾物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出陈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4、仓库内要准时清理,保持干净。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6、如
3、因责任未落实、治理制度不执行等缘由造成物资损毁或缺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救灾物资储藏治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救灾应急力量,保障受灾人员根本生活,标准中心救灾物资储藏、调拨及经费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难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中心救灾物资是指中心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藏和治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心救灾物资的储藏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心救灾储藏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中心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中心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治理、无偿使用
4、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中心救灾物资由民政部依据救灾需要商财政部后,托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立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藏。担负中心救灾物资储藏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心救灾物资储藏总体规划,确定年度购置规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难需应急追加中心救灾物资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应急购置规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心救灾储藏物资的日常治理,准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状况。 其次章、购置和储藏治理 第五条、民政部依据确定的中心救灾储藏物资年度选购规划和应急购置规划,根据政
5、府选购政策规定,购置中心救灾储藏物资。 第六条、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藏物资实行封闭式治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储藏治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治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藏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藏仓库设施和治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藏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代储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展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状况报告报民政部。 第九条、代储单位应依据民政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准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状况及出库
6、、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 第十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储藏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藏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峻不能连续使用或超过储藏年限无法使用的中心救灾储藏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准时向民政部报告,经民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前方可进展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局部应充分利用。 中心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根据国库集中收缴治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中心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民政部会同财
7、政部制定物资更新规划。财政部审核后根据部门预算治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民政部应准时完成中心救灾储藏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中心救灾物资的储存状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中心对代储单位赐予适当治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治理储存中心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每年年初民政部汇总各代储单位状况后,根据上年实际储藏物资金额的8%核定上年度的治理经费,报财政部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章、调拨治理 第十四条、
8、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省应先动用本省救灾储藏物资,在本省储藏物资全部使用仍旧缺乏的状况下,可申请使用中心救灾储藏物资。 申请使用中心救灾物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难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省救灾储藏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省救灾储藏物资数量;申请中心救灾物资数量等。依据受灾省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难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状况,民政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申请使用中心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紧急状况下
9、,申请使用中心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先电话报民政部批准,后补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代储单位接到民政部调拨通知后,应在36小时内完成储藏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展全面保价。 调拨储藏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费由使用省负担。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安排。 使用储藏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展清点和验收,准时向代储单位反应,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准时协调处理并
10、将有关状况向民政部报告。 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全部权归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治理,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担当相应的治理经费。 第十七条、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展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惜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准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八条、中心救灾物资分
11、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完毕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中心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民政等部门进展回收,经修理、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省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中心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统一进展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展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修理、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根据国库集中收缴治理有关规定,缴入省级
12、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准时将救灾储藏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状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连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贪污和挪用救灾储藏物资,因治理不善等人为缘由造成救灾储藏物资重大损毁和丧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条、各地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地方救灾物资储藏治理方法。 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心救灾物资储藏治理方法(民发202354号)同时废止。 救灾物资储藏治理制度3 1
13、.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藏治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大事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2.企业协议储藏要求:对一些具有特别储藏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藏缺乏的物资,可以托付具备肯定生产经营和储藏力量的相关企业协议储藏。 3.救灾物资储藏品种:涵盖受影响人员根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并依据当地灾难特点和历年物资使用等状况进展购置和储藏。 4.承(代)储单位工作主要职责:详细担当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治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14、。 5.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意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申请使用上级物资,由受灾地人民政府向上级应急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上级粮食物资部门。经应急治理部门批准后向粮食物资部门下达调用指令,粮食物资部门依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救灾物资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并在通知下达后的12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紧急状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6.救灾物资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一般状况由粮食物资部门与有关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
15、应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解决;发生重特大大事所需运力和通行保障由省级应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驻浙部队、武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 7.救灾物资的回收: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由应急治理部门与粮食物资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交接。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展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藏。省级救灾物资中的应急救援设备等物资回收后作为省级储藏重新登记入库。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8.救灾物资的轮换: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藏年限的救灾物资,报经当地粮食物资、应急治理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展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治理有关规定进展处置。 9.救灾物资的报废:破损严峻或超过正常储藏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同应急治理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展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局部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展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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