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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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202339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爱护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依据国家建立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方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活动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供应效劳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废物和危急废物)。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
2、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部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效劳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资金实行专户治理。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资金进展监视。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需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效劳收费登记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负责征收。鉴于我市实际状况,现授权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依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根据补偿实
3、际本钱和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详细收取标准为:(一)城市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二)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地部队按每吨75元收取,不易计量的,按单位在编人数每人每月1.5元收取;大中专学校每人每月0.5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每人每月0.2元;医疗机构按床位每床每月8元收取。(四)客运车辆:每座每月1元;市内公交和出租车辆:每辆每月10元。(五)建筑垃圾和渣土:从事建筑工程、装修及其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的按每吨5元收取;托付环卫部门清运的按每吨25元收取;对城市改造中拆迁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分别按以上标准的70%收取。(六)单位和个人托付环卫部门代掏代运厕所或化粪池粪便的,按每吨30元收取。(七)商业效劳业: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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