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docx(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政 2023 22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促进城市根底设施建立,依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立收费取消局部收费工程的通知(计价格2023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根底设施建立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立工程(含临时建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本方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政府托付市
2、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立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立工程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立工程,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安排比例,扣减供热、供气局部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立工程,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待政策的建立工程若发生用途转变,按转变用途后建立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惩罚后予以保存的违章建立工程(来自:),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
3、收后用于城市根底设施建立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立工程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待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立工程,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立工程,由建立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立工程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别状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立工程,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讨论打算。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
4、减免手续。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十条 建立工程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立工程造价。商品房工程,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工程,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本方法实施前,工程办理以下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根底
5、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23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打算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立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立工程。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工程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立工程。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或个人未按本方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 进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治理的监 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根底设施建立。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便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独立收费工程、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按本方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立工程收取的“建立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自然气配套资金安排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公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按本方法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