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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风格整时,根据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根据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
3、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根据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
4、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三)丢失商业信誉; (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准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准时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量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宅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
5、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局部履行债务,但局部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局部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毁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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