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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法律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法律适用指引李迎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如试用期被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偏低、试用期辞职被要求赔偿用人单位招录费用等等,本文以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最简单消失的有关试用期的案件类型,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展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熟悉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更好的适用法律,标准自己的行为,削减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依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
2、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适宜。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得更加详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
3、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别状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分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
4、于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识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连续采纳,并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商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展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安排到用人单位
5、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商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安排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渐渐退出历史舞台。三、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微小变化(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详细: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
6、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1、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旧法:没有详细规定,可以商定试用期。新法: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商定试用期。2、不能重复商定试用期的适用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转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工作岗位或工种发生变
7、化,或者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都不得再商定试用期。四、用人单位以其它形式或口头商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商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商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假如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
8、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固然不行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案例:张某于2023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但凡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
9、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假如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打算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躲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便利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知小王,为了 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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