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雅安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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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雅安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事指南(雅安市) 事项名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治理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视治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235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视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23422号)、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雅住建发202366号)
2、。 申请条件 1.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立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包含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征收改造规划的住宅。 2.经该梯号(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全都书面同意。如增设电梯需占用其他业主专有局部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局部业主的同意。 3.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各自出资额、维护、检验、修理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办理材料 一、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选址方案审查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证明材料: (1)由同意增设电梯的全部业主作为实施主体的,应供应全部业主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实施主体的,
3、应供应盖有业主委员会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同意增设电梯的全部业主托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的,应供应书面托付书(复印件1份)以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选址意向图(纸质原件一式3份,电子文档1份)。 备注:1. 选址意向图需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标定增设电梯位置,标注距周边道路、电线等市政管线、相邻住宅的距离。 2.增设电梯位于临街面或占用公共集中绿地、消防通道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申报表(原件1份); 2.住宅楼原有构造检测鉴定报告或抗震鉴定报
4、告(由实施主体托付对住宅楼原有构造进展安全性检测鉴定,由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或由担当增设电梯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抗震鉴定报告。经认定不存在构造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原件1份); 3.经街道办或业主委员会见证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表(原件1份); 4.全套施工图(总平、建施、结施、电施、防雷设计等)加盖施工图审查章,其中总平图、建施图加盖规划审核章(全套施工图查验后返回); 5.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原件1份)。 备注:1.增设电梯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担当,原设计单位担当有困难的,可托付具有同等或高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其他建筑设计单位担当。 2.图
5、件资料需供应刻录光盘1份。 三、办理质量监视手续 1.雅安市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视登记表(纸质原件一式两份,电子档1份); 2.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各1份),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压证); 3.危急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清单(原件1份); 4.见证人员授权书(原件1份); 5.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光盘或优盘存储)及真实性承诺(原件1份)。 四、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市场监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电梯施工开工告知书(复印件1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 3.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复印件1份); 4.雅安市建立工程质量
6、安全监视站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视报告(1份原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6.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7.设计、地勘质量检查报告及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原件各1份); 8. 雅安市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视站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表(原件1份); 9.市场监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电梯使用许可手续(电梯监视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 10.雅安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审核意见书(原件1份); 11.建立工程根底、主体构造验收表(原件1份); 12.建立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原件1份); 13.施工单位出具
7、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雅安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1-4号),根据申请材料中选址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办理质量监视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分步提交申请材料。 2.综合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马上转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办理。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经现场勘验、资料审查出具意见。 4.综合窗口反应申请人。 办理地点 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效劳中心A区二楼1-4号窗口)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835-2227385 投诉电话
8、 12345 物业经理人:.P 篇2: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治理规定(2023) 梅市府办20235 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治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心、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治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7 日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进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标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9、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 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 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 层及4 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如办公楼、商场、医院等)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视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帮助、协调
10、和指导。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意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 计、构造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以有用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及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 通必要的使用面积。 增设电梯应尽量少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意根本交通需要为准,宜连接原建筑楼梯间增设,并确保建成后疏散楼梯符合采光与通风要求。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 2.4 米2.4 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1.1 米,因此需增设连接通道的,其宽度不宜大于 1.5 米。 尽量
11、避开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构成导致通风、采光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峻遮挡,增设电梯后与本交通 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房或起居室)的窗户正 投影净距离不宜小于 6 米,且满意消防标准要求。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供机动 车(不含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供人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2 米。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治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
12、局部的,应当征得该专有局部的全部业主同意。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打算应当 包括同意增设电梯的意向书和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应以建筑单元为最小单位增设电梯,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根据该单元独立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全部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和广东省物 业治理条例其次十二条的规定,本条所指面积和业仆人数的计算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专有局部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根据以下方法认定: 专有局部面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展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展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专
13、有局部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仆人数和总人数,根据以下方法认定: 业仆人数,根据专有局部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局部按一人计算。但建立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局部,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局部的,按一人计算; 总人数,根据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七条 同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修理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绽开协商达成全都意见。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以下方式筹集: (一)依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根据肯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
14、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九条 业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根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 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仆人数超过 5 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 5 名 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托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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