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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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修) 无锡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修)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无锡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2023年12月25日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 无锡市物业治理方法 (2023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2023年12月25日依据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2、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推行物业治理。 第三条 无锡市房产治理局是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活动进展监视,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建立之间的关系。 其次章 业主自治治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
3、治治理。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数量少的,物业治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打算。 第六条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业主的权利、义务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治理区域具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治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物业治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缺乏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数量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
4、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建立单位未准时报告的,经20%以上(含20%)的业主联名提议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立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推举产生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组成,筹备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人。筹备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5、二)参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通过直接提名或者实行10%以上的业主联名推举等方式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第十条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争论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业主公约等内容,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费用由物业建立单位担当。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
6、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根据上述规定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实行集体争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采纳集体争论形式时,业主数量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
7、代表应当持有其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托付意见。到会业主代表所拥有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有局部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采纳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并准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返回意见的业主所拥有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有局部要占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且人数要占总人数的过半数。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主要议题、方式、时间等内容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8、和相关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人列席会议。 需要物业治理企业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治理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托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打算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
9、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业主公约,榜样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业主效劳,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肯定组织力量,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10、; (三)因疾病等缘由丢失履行职责力量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辞职获准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因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必需提前2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补选,但缺额人数达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被补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状况、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业主委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
11、(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准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其次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12、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担当;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付,也可以由全体业主分摊。经费的筹集、治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详细规定。 其次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
13、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居民委员会也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其次十三条 实行物业治理的区域,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协调处理物业治理冲突、纠纷等事宜。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其次十四条 物业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市、市(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14、提出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要求。 市、市(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相对独立封闭、共用设施等相关状况划定物业治理区域。 其次十五条 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的4无偿供应物业治理效劳用房。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配套建立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其次十六条 物业建立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物业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 其次十七条 前期物业治理应当签订书面的
15、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涉及物业购置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 其次十八条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前期物业治理企业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房屋购置人在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预先商定收费标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出售交付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由物业建立单位担当;房屋出售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用
16、,由房屋购置人根据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的前期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标准担当。 其次十九条 物业建立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物业治理效劳用房的室号、面积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资料。 物业建立单位与房屋购置人订立房屋销售合同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和房屋购置人应当享有的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数质量状况,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并将前期物业治理企业根本状况告知房屋购置人。 物业建立单位向房屋购置人交付房屋时,应当将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一并交付查验。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治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治理效
17、劳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数质量状况进展查验,并查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路灯、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与有关单位的移交状况。 对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达不到数质量要求的,前期物业治理企业不得接收。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查验状况报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治理效劳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治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物业治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和等级制治理。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物业治理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
18、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能由一家物业治理企业实施物业治理,物业治理企业由业主大会打算选聘。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以下事项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听取业办法见,承受业主的监视,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治理效劳合同: (一)聘请物业治理企业的方式; (二)拟聘请的物业治理企业根本状况; (三)拟订立的物业治理效劳合同草案。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应当参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示范文本,对物业治理效劳事项、效劳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与使用、物业治理用房
19、、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应当在生效、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告知所在地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的物业治理效劳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治理; (二)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保洁;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等的养护治理; (四)帮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展消防和交通等事项的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治理效劳; (六)物业档案的治理。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与物业治理企业商定前款内容以外的其他效劳工程;物业治
20、理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业主和使用人供应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以外的其他效劳工程,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治理企业供应的其他效劳有自主选择权。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到期的3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治理效劳合同是否连续作出打算,并提前2个月将打算书面通知物业治理企业。 业主大会打算重新选聘物业治理企业或者物业治理企业不愿连续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选聘新的物业治理企业。 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到期后,选聘新的物业治理企业工作仍未完成的,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治理企业协商全都,可以签订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但是,临时物业治理效劳合同期限未满,而业主
21、委员会与新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生效的,临时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批准,由业主委员会解聘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7日内退出该物业治理区域,并完成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治理档案资料、预收的有关费用、物业治理用房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用标准确实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公开以及与物业治理企业效劳等级、效劳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用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物业治理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细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价格主
22、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商定。 非一般住宅及商住楼、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治理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收费标准,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治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商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商定。 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治理企业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费用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治理效劳费由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的收费工程和标准向业主收取。收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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