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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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2371号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治理,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昌州政发202369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范围为自治区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药品名目、自治区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诊疗工程、自治区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医疗效劳设施工程。 第三条 根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对象是定点医院及参保人员。 第四条 依据州级统筹的原则,各县市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全部上解根本医疗
2、保险基金。自治州经办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按县市所需根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拨付到各县市。 第五条 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一)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的结算 参保居民在当地定点医院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定点医院同所在地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包括自费)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直接收取。 属于参保居民个人自付(自费)的局部包括: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局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工程、超规定效劳设施以及急救抢救费达不到起付标准和其他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的结算 1.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在居住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2.参保人员探亲、
3、外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符合转诊、转院规定的,转入外埠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急诊时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诊转院的,根据自治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方法执行。转往自治区及区外的,按逐级转院的方法办理,经办机构在审批转诊转院时,要标明转往地区医院的详细名称。参保人员在本州范围内转换医院和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住院不属于转诊转院。 第七条 参保人员探亲、外出、异地居住、转诊转院等属于参保人员和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需出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及各种用药及诊疗的明细清单结算。不能出具上述材料的,所发生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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