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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 二八年五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治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依据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详细认定和处置。 进展和改革、规划、建立、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
2、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帮助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闲置土地,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嘉奖。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开发建立的建立用地(来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商定或者建立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未开工开发建立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立用地批准书未载明详细建立开发日期
3、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开发建立的; (三)已开工开发建立,但开发建立的土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立土地总面积缺乏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满1年的; (四)已开工开发建立土地面积超过应开工开发建立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立工期完毕时,仍未到达应开工开发建立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催促限期到达而未到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商定或者建立用地批准
4、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第七条 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承受用地检查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供应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开发建立说明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相关土地闲置的根本状况; (三)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 (四)经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他项权利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根本内容: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人; (二)
5、闲置土地的坐落、四至、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建立工程名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者划拨打算书编号、建立用地批准书文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等; (三 )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及认定日期;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因不行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发建立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或自收到承受用地检查通知书15日内,向原审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证明材料可顺延计算开工开发建立日期。 第十条 土地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收取土地闲置费。 以划拨方式
6、取得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取得该土地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取得该土地价款的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按该土地出让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该土地出让价款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并占用耕地的集体建立用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开工建立的,应当缴纳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倍的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
7、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依法征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藏。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或被司法机关实行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司法机关参加处置方案的拟订。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立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期间应当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二)依法定程序重新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
8、建(构)筑物赐予适当补偿; (三)由政府根据土地取得价进展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藏。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进行听证; (二)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做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打算书,并在7日内送达土地使用权人; (三)撤销划拨打算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告知进展和改革、规划、建立、房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四)向社会
9、公布闲置土地收回状况。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自收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打算书15日内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期满后直接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台帐治理,并将闲置土地的有关状况定期向社会进展公布。 第十六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藏,根据土地政策法规重新确定使用权人。 新建工程在选址时,应当尽量利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第十七条 认定有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开发开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新建工程用地申请。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规定如数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以日为单位根据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不服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闲置土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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