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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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2023年7月4日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治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标准停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立、使用、经营及有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
2、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加、需求调整、高效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进展才智停车,缓解停车冲突,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适度满意刚性停车需求,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
3、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立。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立和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筹治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详细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视治理和效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视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视治理和效劳工作。 第八条 停车效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公安机
4、关交通治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帮助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有关治理工作。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和城市建立进展的需要,会同进展改革、住房城乡建立、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进展策略,机动车停车场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立时序,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 第十一条
5、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进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立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立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由规划行政治理部门纳入建立工程规划许可治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场所,应当同步规划建立换乘公共停车场
6、。 换乘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建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设置标准和设计标准,配套建立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及接驳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第十六条 建立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组织验收;过渡性公共停车场竣工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展验收。 在满意构造、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过渡性公共停车场或者对既有机动车停车场进展机械化改造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有关行
7、政治理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展审定,并按规定办理验收。 第十七条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或者城市建立,需要转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撤除原有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和治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出让应当由具备有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格。每次出让期两年,出让收入全
8、额上缴同级财政,根据收支两条线治理,并向社会公示。 其次十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治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其次十一条 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意本区域业主的需要。鼓舞将未售卖的停车泊位进展出租。 居住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业主大会决议或者物业治理有关规定。制止在居住区内乱停、乱放机动车。 需要占用业主共有局部设置车位的,应当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治理方案,依法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托付停车效劳单位组织实施。 利
9、用共有局部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全部,业主应当根据治理方案商定或者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支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停车效劳单位治理效劳费用。 其次十二条 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扑救场地;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车辆。 其次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营效劳者的根本信息; (二)场地权属材料;
10、(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专业治理人员名单、设施设备清单、验收合格、信息化治理方案等有关资料; (四)停车场经营、效劳、安全等治理制度,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五)使用特种设备的,还需供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人员; (六)利用居住区业主共有局部设置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当供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设置、治理方案。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供应有偿停放效劳的停车场。 其次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标准经营: (一)根据备案的场地范围和地点经营;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视电话和停车场治理制度; (三)场内交通
11、标志、标线清楚、完整、标准,保持场地干净,消防通道畅通; (四)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票据,维护停放车辆安全,担当停放车辆的监管责任; (五)暂停经营超过30天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六)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其次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根据停车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法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车辆; (三)根据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效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
12、六条 鼓舞专用停车场在满意其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全天或者分时段开放。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治理 其次十七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号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其次十八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依据片区路网、动静态交通运行状况提出辖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初步设置方案,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共同论证讨论同意后,依法组织公示和设置。 初步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置泊位道路的名称、产权、性质、设置范围、方式和治理时段等内容; (二)公开征求沿线
13、单位及居民代表意见的状况。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 其次十九条 不能满意区域机动车停放需求,存在明显停车供需冲突的区域,方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坚持动静协调、适度从紧的原则,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掌握要求,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 第三十条 制止在以下道路上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三)能够供应充分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效劳半径300米范围内; (四)距离公共汽车站台、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的路段; (五
14、)穿插路口、学校出入口、铁路道口、急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辖区人民政府依据交通状况和道路通行条件,适时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展评估。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准时调整或者撤除,并向社会公示: (一)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意停车需要的; (二)停车设施建立状况及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三)因各级政府批准的城市根底设施建立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的。 第三十二
15、条 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根据顺行方向依次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超时停车。 第三十三条 收费停车泊位设施范围内应当明示泊位的使用要求、收费标准和收费时段,并根据国家标准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 占用政府投资建立管养的城市道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详细收缴方法由市财政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价格、城市治理等有关
16、行政治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四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展治理: (一)加强对泊位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停车场地干净; (二)发放机动车停放凭证,并严格根据规定收费; (三)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四)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合理安排车辆的停放和安全驶离,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工作人员应当仪表干净,仔细负责,积极主动,用语文明礼貌。 第三十五条 进入收费停车泊位的驾驶人应当听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人员和泊位工作人员的治理、指挥,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六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
17、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遇有紧急状况时,应当马上驶离。不得占用泊位修理、清洗车辆。 第三十七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免收停车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毁坏、偷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 (二)擅拘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设置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悬挂物; (三)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划; (四)擅自设置、撤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五)其他危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才智停车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全市机动车停
18、车场的行业治理,组织建立全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将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的泊位使用状况、收费标准等信息数据向社会公开,并与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共享。 市交通运输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化改造,满意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的数据接驳要求;定期组织对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进展调查,实时把握全市停车设施状况。 第四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卫星定位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逐步完成数据采集、停车诱导、智能停车、收费治理的综合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纳电子计费治理模式,根据停车场信息化治理要求,向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实时精确上传泊位使用状况、收费治理等数据。 现有
19、经营性停车场逐步进展信息化改造,并接驳全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 接驳全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场信息化治理要求,向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实时精确上传泊位使用状况、收费治理等数据。 全市才智停车信息平台应当为进展信息接驳的机动车停车场优先供应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诱导等效劳。 第六章效劳与监视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整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治理。 第四十三条 市价格行政治理部门根据“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差异化效劳收费,制定、调整全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市场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治理监视,对有关价格违法
20、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机动车停放效劳费时,应当向机动车辆停放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治理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车效劳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者、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承受社会监视。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城市治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立、进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21、,受理社会公众对停车场治理效劳的投诉举报,根据规定准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未履行治理职责或者违反治理标准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丧失的,可以与车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担当相应责任。机动车全部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供应必要的帮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22、由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治理职责的; (二)发觉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治理部门通报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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