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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晋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晋煤集团“一通三防”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治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23322号)、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煤矿办矿企业、煤矿治理、煤矿建立施工治理、煤矿建立标准、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所辖区域内
2、的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和指导效劳,并承受上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机构的监视监察。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仔细承受和整改上级监视、治理机构在进展安全治理、监视、监察时所发觉煤矿违反规定的问题,并承受依据有关规定赐予的惩罚。 第四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牢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治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治理。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特地治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五条 各煤矿和
3、煤炭子(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治理制度,并结合各自的实际状况进展完善补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一)矿井通风治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治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治理制度; (四)巷道贯穿治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采治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治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治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治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治理制度; (十一)矿井瓦斯排放治理制度; (十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十三)井下爆破治理制度; (十四)井下烧焊治理制度; (十五)通风调度治理制度; (十六)“一通三防”资料治理制度; (十七)“一通三防”技术治理制
4、度; (十八)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治理制度; (十九)“一通三防”仪器仪表治理制度。 第六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和奖惩罚法。 其次章 治理机构及责任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处负责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一通三防”业务治理。通风处下设职能科室,分别负责治理集团公司的矿井通风、井下爆破、瓦斯治理、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讨论、防治煤尘与井下火灾、通风安全监控、“一通三防”安全装备、“一通三防”综合治理、通风调度信息和井上下联合抽采等业务工作,各职能科室应依据需要配备治理、技术人员。 第八条 集团公司设立“一通三防”督
5、查队,对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评价,强化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现场治理,督查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 第九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设立总工程师、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治理机构和“一通三防”调度机构。 第十条 各煤矿和煤炭子(分)公司应设立统一的“一通三防”治理部门,负责矿井通风、井下爆破、瓦斯治理、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治理讨论、防治煤尘与井下火灾、通风安全监控、“一通三防”安全装备、通风调度信息和井上下联合抽采等技术、治理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成立瓦斯讨论机构,配备特地的瓦斯治理讨论人员,确定讨论工程,保证科研经费
6、;制定嘉奖制度,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一通三防”中的广泛应用。 各矿负责通风、防治煤尘、防治瓦斯、防治井下火灾、井下爆破、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通风仪器仪表治理、通风调度和井上下联合抽采等工作的队(组)应全部归通风部门治理。 各矿通风部门应负责自救器的业务治理工作,并对自救器的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与“一通三防”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由通风部门担当。 第十一条 “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各级治理人员除具有较强的治理力量外,还应具有肯定水平的通风瓦斯专业学问,同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和煤炭子(
7、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和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需具有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受(其中,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治理经受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治理的经受;通风副总工程师应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受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受)。“一通三防”中层治理人员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
8、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受,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煤炭子(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治理,其它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一通三防”治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治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通风部门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职工的编制、配备人数应齐全、责任明确、满意
9、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应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准时讨论、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集团公司及各煤炭子(分)公司每季度、各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三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十六条 矿井必需按矿井核定的力量安排生产规划,保证矿井不超通风力量生产。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根据每一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展通风力量核定,矿井的通风力量为每一通风系统力量之和。矿井应根据每一通风系统力量合理组织生产,必需做到以风定产。 第十七条 矿井应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新井投产前必需进展1次通风阻力测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必需进展1次
10、通风阻力测定,其余矿井每3年至少进展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终生产或转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需重新进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应报上级通风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矿井必需采纳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并具有合理牢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需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心变电所必需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需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中;井下充电室应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矿井应每年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每季度绘制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
11、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需在24小时内填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需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需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肯定瓦斯涌出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等。 其次十条 转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需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转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需报上级治理部门批准,子公司矿井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需上报集团公司备案。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各矿、井(区)技术负责人审批。 其次十一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从供电系统和机电设备方面加强治理,严禁无规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一旦消失无规划停电停风,应马上执行晋煤集团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7-2023)或矿井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8-2023)并启动应急预案。 其次十二条 矿井必需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展1次全面测风。测风站必需按规定设置。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依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依据测风结果实行措施,进展风量调整。 其次十三条 矿井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纳通风措施无法到
13、达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纳集中抽取净化、化学汲取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浓度。 其次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必需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制止采纳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其次十五条 采纳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需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需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其次十六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需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预备采区必需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纳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需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需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
14、后,方可回采。 其次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简单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需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兼做采(盘)区回风巷时,必需同时符合专用回风巷治理的有关要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纳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需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设计生产力量0.90Mt/a以上(含0.90Mt/a)的建立矿井、全部矿井开拓新采(盘)区及延长现有采(盘)区时,必需设置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在煤(岩)与瓦斯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新开采(盘)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盘)区预备巷道以外的
15、其他巷道。 其次十八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简单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纳分区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纳中心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其次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纳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串联通风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急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整风量的设施
16、。 第三十条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纳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需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急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纳下行通风。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三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需准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需随采煤工作面的推动逐个封闭。采区开采完毕后45天内,必需在全部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三十三条 矿井开拓或预备采区时,必需依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采掘工
17、作面在投产(施工)前必需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一通三防”设计和措施,投产(开口施工)时,必需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采瓦斯、监控等系统进展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三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完毕后必需准时进展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后,必需在45天内撤除设备,进展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完毕后,必需在30天内撤除设备,进展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治理部门备案。对自然发火煤层的工作面必需在自然发火期内封闭采空区,不能封闭的,必需实行防灭火措施。 矿井在采掘部署上要避开留盲巷,能不封闭的巷道,不得封闭,必
18、需封闭的巷道和采空区要严格按规定进展永久密闭。 第三十五条 基建矿井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与风井贯穿后,应领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具备安装主要通风机条件的,必需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纳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广场内,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内不能与风井贯穿的,主井与副井贯穿后必需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要安装在井下时,必需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纳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需设置备用通风机,
19、备用通风机必需能在10min内启动。 第三十六条 采纳金属网支护的巷道每隔100m和采纳金属网支护的双巷(或多巷)间横川内须设全断面的绝缘段,每个绝缘段的距离不小于1排锚杆的间距,绝缘段两端的金属网不得使用导电体沟通。 其次节 主要通风机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需采纳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和反风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新安装和经过大修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需进展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高瓦斯、突出矿井和风叶直径1.8m以下的每年必需进展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其余矿井每3年至少进展1次
20、通风机性能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应报上级通风、机电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矿井必需制定主要通风机停顿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等缘由停顿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应执行晋煤集团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应急处置规定(Q/JM J 1.0057-2023)。在切换主要通风机前,矿井应提前制定安全措施,并将切换时间通知到井下各掘进头面生产队组。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停顿掘进头面内工作,切断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人员全部撤到全风压新奇风流中。 第四十条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转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必需在合理工况范
21、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二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需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1周必需报上级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局部通风 第四十三条 掘进巷道必需采纳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纳压入式,不得采纳抽出式;假如采纳混合式,必需制定安全措施。突出矿井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需采纳压入式(使用除尘器不影响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包括除尘器)及风筒的安装位置、局部通风机的供电方式、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穿插风
22、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等要根据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需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展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撤除、迁移、回收等必需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治理应符合晋煤集团局部通风机治理标准(Q/JM J 1.0006-2023)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导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需满意煤矿安全规程(202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要求
23、。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除尘器除外);掘进工作面不得发生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十九条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五十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需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顿工作,排解故障;待故障被排解,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
24、部通风前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需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第五十一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缘由停风时,必需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警示标志,制止人员入内。恢复通风执行晋煤集团煤矿井下排放瓦斯技术方法(Q/JM J 1.0071-2023)、煤矿井下排放瓦斯治理标准(Q/JM J 1.0072-2023)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矿井应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随便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缘由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凡发生无规划
25、停风,由矿安监部门按事故组织分析、追查。 第五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协作两趟风筒向同一独头巷道供风时,通风机的总功率不得大于120kW;掘进工作面使用单台局部通风机协作一趟风筒供风时,通风机的功率不得大于110kW。 第四节 巷道贯穿 第五十四条 巷道贯穿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如下: 在巷道贯穿前,必需由生产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特地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中通风瓦斯局部必需由通风部门编制。 (一)采纳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穿,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可制定通用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其它巷道贯穿,应编制专项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
26、批后执行。 (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包括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巷道贯穿,必需依据不同贯穿地点制定专项贯穿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上级治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巷道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如下: 其内容包括:防治瓦斯、预防突出、爆破治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穿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第五十六条 巷道贯穿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在巷道贯穿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需把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质部门必
27、需向矿技术负责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穿点四周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状况),并准时通知通风部门下达贯穿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缺乏贯穿距离时贯穿通知书与开口通知书同时下达。贯穿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二)通风部门接到贯穿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穿时调整风流的预备工作。预备工作包括: 1. 估计巷道贯穿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状况。 2. 明确贯穿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构筑要求和施工挨次并做好有关的预备工作。 (三)生产部门
28、接到贯穿通知书后,应准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对前掘进。平行巷道掘进必需按作业规程规定准时贯穿,贯穿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正、副巷和横川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都必需停电撤人,并设置戒备。 (四)施工单位接到贯穿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需明确专人治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顿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提醒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方工作面必需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需停顿作业,进展处理。当与贯穿点相距5m和2m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m贯穿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接到2m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穿通知书,无
29、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穿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穿。否则由安监部门严格追查处理。 (五)贯穿前,生产部门应在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预备和防范工作。 (六)贯穿时,施工单位必需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需马上处理。 (七)采纳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需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需停顿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需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
30、向贯穿区域全部通道上戒备;对方工作面戒备点必需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爆破工作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八)巷道贯穿必需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掌握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穿。 (九)贯穿时,必需停顿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现场指挥人员要准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贯穿状况,通风(科)区要做好有关记录,并仔细填写巷道贯穿记录。 (十)贯穿措施、贯穿通知单、贯穿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五十七条 巷道贯穿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如下: (一)采纳平行多巷掘进工艺时,多巷之间的横川贯穿,通
31、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穿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部门干部或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视措施落实,进展贯穿。 (二)其它巷道贯穿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视,由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穿,贯穿后马上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状况进展全面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矿技术负责人派专人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贯穿工作。 (三)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包括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巷道贯穿时,矿生产部门、施工单位、通风部门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安监部门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监
32、视,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贯穿前必需停顿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八条 对于已经存在的矿井之间的贯穿点,必需进展牢靠封闭,到达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把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状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实行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穿插贯穿前,被贯穿的煤层巷道必需超过贯穿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穿点四周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穿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穿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第五节 通风设施 第六十条 矿井必需依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准时构筑牢靠
33、的挡风墙、风门、调风墙(风窗)、风桥、测风站等设施,并根据规定进展编号治理,按要求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第六十一条 挡风墙、风门、调风墙(风窗)、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及治理应执行晋煤集团挡风墙构筑标准(Q/JM J 1.0009-2023)、风门构筑标准(Q/JM J 1.0010-2023)、风桥构筑标准(Q/JM J 1.0011-2023)、测风站构筑标准(Q/JM J 1.0012-2023)。 第六十二条 井筒、主要巷道、采区巷道之间长期不使用的联络巷两端应设置永久挡风墙。 第六十三条 进回风井筒、主要进回风巷道、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要运输、行人的联络巷,必需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
34、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一组平衡风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调风墙。 第六十四条 井筒之间、主要巷道、采区巷道之间需作为机电、材料硐室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调风墙,其配风量应符合晋煤集团企业标准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 J 1.0001-2023)的要求,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第六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顺槽之间联络巷、平行多巷工艺掘进工作面联络巷(除正常通风的联络巷)两侧应设置挡风墙,两侧挡风墙至少有一道为永久挡风墙,高瓦斯及以上矿井两侧挡风墙上宜埋设加阀门的非金属抽采管路,低瓦斯矿井两侧挡风墙上宜留设调风窗,便利排放联络巷内的瓦斯。墙前应设置栅栏、警标,悬挂施工说明牌板和瓦斯检
35、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状况。 第六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顺槽、平行多巷工艺掘进巷道之间需要运输、行人的联络巷,应至少安设两道风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调风墙。 第六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顺槽、平行多巷工艺掘进巷道之间需要运输、行人的联络巷,应至少安设两道风门;需安设管线的联络巷,应设置调风墙。其配风量应符合晋煤集团企业标准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 J 1.0001-2023)的要求,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第六十八条 联络巷需风量计算方法 矿井井筒之间、主要巷道之间、采区巷道之间、采煤工作面顺槽、平行多巷工艺掘进巷道需行人、作业、堆放物料、安装管线的联络巷(包括风门间)实
36、际需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最低风速进展计算,取其最大值。 (1) (2) 式中: Q联联络巷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联联络巷最大肯定瓦斯涌出量,m3/min; Q巷联络巷上风侧巷道配风量,m3/min; C浓联络巷风流入口最大瓦斯浓度,%; C巷联络巷上风侧巷道周长,m; L巷联络巷上风侧巷道长度,m; C联联络巷断面周长,m; L联联络巷长度,m; 0.75常数,井巷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 KCH4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瓦斯矿井的全岩巷道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及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全部巷道,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3。 第六十九条 封闭巷道前,必需回收
37、封闭区内全部的机电设备及铁质器械,拆断管线、轨道、电缆以及金属网等一切导电体,且距密闭墙体内、外的断距不小于1m,采纳挂金属网锚喷的巷道必需采纳全断面掏槽的措施切断密闭处的金属网。在密闭墙上进展插管抽采采空区或封闭区的瓦斯时,必需采纳抗静电和阻燃的非金属抽采管路。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四周100m范围内进展放炮作业。 第七十条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需严格依照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进展施工。施工采空区密闭墙体时,必需有通风部门干部现场跟班监视工程质量。 第七十二条 通风部门要定期对通风
38、设施进展检查、修理,并有记录可查。 第七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风部门同意,不得随便撤除通风设施。全部下井人员必需爱惜通风设施,发觉问题准时汇报。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展严厉处理。 第六节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第七十四条 施工通风设施时,必需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根据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进展施工。施工完毕,封闭采空区、老空区、小窑区的密闭和永久风桥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生产、安监、机电等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进展验收,其他通风设施由通风部门验收。 第七十五条 验收人员必需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后,方
39、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签字。临时设施验收单应保证临时设施不使用后保存半年,永久设施验收单应保证永久设施不使用后保存两年。 第七十六条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 第四章 瓦斯治理 第七十七条 矿井瓦斯治理必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牢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治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仔细贯彻执行瓦斯治理的各项治理规定,强化现场治理,加大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力度,实行多种措施治理矿井瓦斯。 第七十八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
40、各方面力气,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定本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沟通,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七十九条 各矿井应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方法进展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查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矿井必需严格按鉴定结果开展瓦斯治理工作。 第八十条 矿井应依据规划设计及开拓部署状况,准时制定矿井瓦斯参数测定规划,做到瓦斯参数测定准时、全面、精确。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到达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需测
41、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急性相关的参数,未进展测定的区域不准进展生产。 第八十一条 矿井必需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矿通风治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需批阅瓦斯班报,把握瓦斯变化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需送矿长、矿总工程师批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需同时送井主要负责人、井技术负责人批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需制定措施,进展处理。 第八十二条 矿井必需从采掘生产设计上实行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需准时处理;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治理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当瓦斯超限到达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
42、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顿作业,停电撤人。 凡因停电、停风等缘由造成瓦斯积聚或启封密闭时,必需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排放瓦斯方法及相关程序并贯彻执行。排放瓦斯工作完毕后,要准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人员汇报。 第八十三条 在进展矿井接替时,必需考虑瓦斯治理工作,根据现有的瓦斯治理技术水平和设备力量,科学合理确定矿井生产规模。 在矿井设计和盘区设计中,必需从抽、掘、采工程实现正常连接入手,依据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透气性系数等根底参数,留足时间和空间,超前抽采瓦斯,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消退煤与瓦斯突出危急性。 第八十四条 瓦斯压力到达0.74MPa或瓦斯含量
43、到达8m3/t的煤层,未实行区域防突措施且区域防突措施无效时,严禁进展采掘作业。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含量未到达煤矿瓦斯抽采根本指标要求或未进展抽采达标评判的,严禁组织回采。 第八十五条 完善矿井瓦斯抽采治理,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强化瓦斯抽采考核奖惩力度。瓦斯抽采治理按晋城煤业集团矿井瓦斯抽采治理规定执行。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八十六条 矿井必需依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需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工作阅历,熟识通风瓦斯治理的根本学问和要求,能娴熟使用瓦斯检定仪器(光干预甲烷测
44、定器等),并取得特别工种操作资格证。 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展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意需要,并报集团公司(子公司)备案。 第八十七条 矿井通风治理部门要依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划分瓦斯检查区域,制定瓦斯检查规划图表,确定每个区域的瓦斯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范围、交接班地点及方式等,瓦斯检查要求符合矿井瓦斯检查标准(Q/JM J 1.0014-2023)、矿井瓦斯检查地点设置标准(Q/JM J 1.0015-2023)及矿井瓦斯检查地点检查范围划分及检测点设置标准(Q/JM J 1.0016-2023)的有关规定。 瓦斯检查规划图表应每月制定一次,报
45、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的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规划图表应准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规划图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第八十八条 瓦斯检查工每天应对所管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数值变化状况进展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展对比,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实行安全措施,并将对比检查结果准时汇报,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需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第八十九条 矿井全部瓦斯检查地点都必需设置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各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检牌板悬挂位置及瓦检牌格式应符合矿井瓦斯检查牌板设置标准(Q/JM J 1.0017-2023)规定。 第九十条 瓦斯检查工按瓦斯检查工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上岗作业,带全检查用具,瓦斯检查工应仔细严格履行职责,准时到岗,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状况,否则要赐予严厉处理。 第九十一条 瓦斯检查工必需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根据巡回检查规划图表进展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需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通风调度汇报,发觉问题要准时请示汇报,做到巡回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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