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之未成年人保护法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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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安康成长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救济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救济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赐予帮忙,依法为其供应法律救济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爱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力量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依据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详细状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连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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