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2023年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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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2023通过)_物业经理人 法释20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治理人的规定已于2023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当进展,促进治理人制度的完善和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治理人名册的编制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治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治理人应当从治理人名册中指定。 其次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本
2、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治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治理人名册和个人治理人名册。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治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学问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治理人名册。已被编入机构治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来自:)具备相关专业学问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治理人名册。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治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治理人
3、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治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人申报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评定标准、程序; (四)治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治理人名册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供应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惩罚或者纪律处分状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治理人名册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治理经受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 (四)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供应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惩罚或者纪律处分状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状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个人申请编入治理人名册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
5、)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当治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供应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惩罚或者纪律处分状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其次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因执业、经营中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惩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承受人民法院指定等缘由,被人民法院从
6、治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缺乏担当治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力量; (五)缺乏担当民事责任的力量;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治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编制治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特地的评审委员会,打算编入治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 少于七人。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中个人的实际状况,结合其执业业绩、力量、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阅历等因素制定治理人评定标准,由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人的详细状况评定其综合分数。 人民法院依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治理人初审名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治理人初审
7、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展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展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当治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治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审定治理人名册,并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辖区的实际状况,分批确定编入治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 编制治理人名册的全部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状况、治理人履行职务以及治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治理人名册适时进展调整。新编入治理人名册的社会中
8、介机构和个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人民法院发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企业破产法其次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其从治理人名册中除名。 二、治理人的指定 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治理人,一般应从本地治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治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治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治理人名册中指定治理人。 第十六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治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当治理人。 第十七条 对于事实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洁
9、、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治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治理人。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依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治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视治理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与清算组。 其次十条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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