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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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证件种类:_ _证件号码:_ 住 所: _ 邮政编码:_ 电 话: 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 证件种类:_ _ 证件号码: _ 住 所: _ 邮政编码:_电 话:_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方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于乙方,作为编号为 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肯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
2、相关信息 1.1债权人 ; 1.2债务人 ; 1.3其他合同当事人 ; 1.4主债权数额:(币种: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1.5债务履行期限:自债权确定之日起 日内履行. 其次条 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及议定价值 2.1抵押物担保的最高数额:(币种: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2.2经甲乙双方议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币种: )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抵押物名称 房地产证号 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用途 其 他 3.2甲乙双方承
3、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展了仔细核查,并已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双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全都; (2)若甲方以建立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当甲方未按建立用地出让合同商定进展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乙双方自行担当; (3)若抵押物(房地产)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未缴纳地价的,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4.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的债权确定: (1)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商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商定不明确,甲方或者乙方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恳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
4、不行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2债权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订债权确定书.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需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5.2本合同甲乙双方应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相互协作,并根据5.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假如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缘由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患病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5.3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6.1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
5、后,甲方有权从乙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乙方保存的其他资料并依法注销抵押登记. 6.2 抵押期间甲方享有抵押物的全部权和合理使用权. 6.3 双方商定的其他权利_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7.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全部权、建立用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供应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7.2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当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价值,并承受乙方的监视和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撤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毁灭抵押权的除外. 7.3 抵押
6、物在抵押期间被实行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 日内准时通知乙方,并协作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归还的保障措施. 7.4 甲方在抵押期间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 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乙方,并协作乙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归还的保障措施. 7.5 除非另有商定,甲方担当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律师效劳、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 等费用. 7.6 双方商
7、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8.1 根据主合同的商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甲方应付的其它费用进展受偿. 8.2 双方商定的其它权利_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9.1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房地产进展现场勘验和仔细调查,对其权属、坐落、部位、现状及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状况了解清晰. 9.2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帮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准时退还给甲方. 9.3 妥当保管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 9.4 乙方将抵押权转移,应当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可
8、选择公告方式. 9.5 双方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10.1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商定的期限内,根据商定连续发生的债权.主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发生债权时,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贷款人之间签订的详细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凭证为准. 10.2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10.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
9、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一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全都,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抵押物毁损灭失 12.1 抵押期间,由于不行反抗力或意外大事致使抵押物全部或局部灭失,价值毁损的,甲方应当准时通知乙方,并实行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供应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削减的局部,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2.2 抵押的房地产因甲方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缺乏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12.3 双方的其他商定 第
10、十三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主合同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主合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乙方恳求甲方恢复原状或供应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实行查封等强制措施而甲方未依据乙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归还保障措施的; (5)其他状况: 第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4.1 当消失第十三条商定的情形之一时,
11、乙方可经以下方式实现抵押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4.2乙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特地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商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展评估.乙方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损害主合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抵押权的毁灭 15.1抵押期间,消失以下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毁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淆等缘由全部毁灭时,抵押权随之毁灭; (2)抵押物因不行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状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毁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15.2 抵押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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