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合同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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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保险合同合集6篇第一条 以下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治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治理的小麦。 其次条 以下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其次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商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治理不善或有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
2、保险责任的缘由。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商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爱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以下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
3、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峻,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打算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局部损失 保险小麦患病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局部损失,局部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
4、无法区分保险面积局部,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患病非保险责任灾难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难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商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全部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5、,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患病其他缘由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帮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帮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商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 被保险人:_ 户数:_ 保险合同 篇2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商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状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领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
7、,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担当责任,争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明显不妥。 (一)由于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 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担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严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
8、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 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也是不行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担当责任商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担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固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
9、同、保证保险合同必定分开审理,明显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表达,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根底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争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行取的,明显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仿照,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
10、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 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供应的物的
11、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担当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担当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商定,则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担当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当人之间担当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
12、由债务供应的情形。在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殊商定,两者均有担当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商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
13、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宅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 (三)商定不明的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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