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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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八篇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展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全都的时间,避开用人单位患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供应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商定试用期,商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
3、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商定试用期,一律商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商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商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商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
4、个月的根底上,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商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进入单位时应当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1.员工要求入职当天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5、为充分实现企业的用人自主打算权,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设立相应的条款;尽可能在试用期内打算该员工的去留; 2.可将“一年一签”改为“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让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连续,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退工手续,过肯定时间后再办录用手续;让员工自己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公平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打算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双方依
6、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连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赐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
7、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顿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商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展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需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隐秘。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隐秘,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隐秘,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效劳定价,市场分析
8、,广告策略; (3)甲方的治理隐秘,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隐秘,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治理制度规定承受相应惩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9、上诉。 八、 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对本公司经营进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假如工作未交接清晰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立等工作消失断层,会给公司带来肯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进展,乙方必需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晰,让其尽快熟识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由于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试
10、用期虽然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是这个时间段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展考核,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展了解的期限,因此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不过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留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维护自己的权益。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一、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11、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全都,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制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
12、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全都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详细又可以分为预报解除和即时解除。预报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报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全都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由此可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展的,一般无严峻违反章程和态度恶劣的情形是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假如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
13、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展询问,我们可以依据实际状况为您供应解决方案,感谢阅读!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及特征 1.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概念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动身,学者们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做出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是立足于对用人单位法益的维护,认为试用是一种评价性商定。其次种是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考察劳动者是否具有职务的适合性,从而打算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或者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试用期具有临时性或者试验性的特点。第三种是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爱护,对劳动合同试用期
14、进展概括。综合这三种角度,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意思自治的根底上,基于对建立契约关系是否满意自身预期目的而商定的,旨在相互了解的考察期间。 2.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具有附属性。是指试用期对劳动合同期间具有附属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一局部,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期限而单独存在,即没有无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 试用期具有合意性。劳动合同属于一种合同,虽然劳动合同自身具有肯定的行政性质,但仍应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劳动合同必需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全都的根底之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是否规定试用期、规定多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
15、工作条件、待遇等问题,均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利的完整性。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用人单位正式员工的劳动期间所拥有的一切劳动权利。尽管在细节上,详细的某项权利可能有肯定的约束,但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护。详细来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要享有知情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 二、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存在问题 1.试用期的期限确定标准不合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最长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避开用人单位以通过长时间的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适应力量为借口,进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某些单位有意躲避法律,为了节约开支,恶意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
16、,不是全部工作都要设定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劳动合同法设定试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主体的考察,全部各类的工作的适用期都设定为六个月,会简单产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2.缺少试用期除外的规定 仔细分析我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我国试用期规定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上岗的全部劳动者,并未考量详细的工作性质以及不同人员等因素,即欠缺试用期除外规定。我国立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群体及不同工作性质对试用期的需求,以及对特别群体的倾斜性爱护问题。 三、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议 1.合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上限为6个月,并且依据不同的合同期限、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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