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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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2023修正)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业经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冮瑞 2023年四月十四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市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市政府规章的打算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2、制法的通知(国发202325号)要求,市政府打算:废止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方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修改本溪市档案治理规定等7件市政府规章。 . 五、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修正案 第十七条第(一)项:“未根据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治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补交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用0.5的滞纳金;”修改为:“未根据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治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
3、加强城市房屋租赁治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爱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治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治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治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房产、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全部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
4、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形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 (一)以联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供应房屋供他人使用,猎取收益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用本单位以外产权房屋并承付租金的; (三)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供应给他人使用并猎取收益的; (四)以其他方式转租、转借房屋使用权猎取收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房屋租赁的行为。 第五条 房屋租赁治理机构应当向租赁双方供应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进展产权登记的; (二)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
5、房屋的; (四)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第七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一)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屋租赁治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市房屋租赁治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治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全部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 (三)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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