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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本溪市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方法(2023)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本溪市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方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冮瑞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本溪市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治理,防备与减轻地震对建立工程的破坏,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实定、使用和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
2、建立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肯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纳的地震烈度或地震惊参数。 第三条 市、自治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视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规划建立、国土、水利、交通、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区域提出开展地震惊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两侧各4公里范围; (二)地震讨论程度和资料具体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急地段。 第五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以下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3、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备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二)位于简单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必需到达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立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两侧各4公里范围内的建立工程,进展地震惊参数复核的,根据地震惊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未进展地震惊参数复核的,根据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位于地震讨论程度和资料具体程度较差地区的建
4、立工程,应当进展地震惊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惊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他建立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国家公布的地震惊参数区划图确定,但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区划区域内建立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七条 建立单位在申报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行为: (一)需要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惊参数复核的建立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立单位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惊参数复核,并同时告知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需要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惊参数复核的建立工程,地震行政主
5、管部门根据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书面告知建立单位和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需要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惊参数复核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惊参数复核。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惊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建立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抗震设计。 第十条 建立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抗震设计进展施工、监理。 第十一条 应当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惊参数复核的建立工程竣工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纳状况进展验收。
6、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根据地震惊参数区划图或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纳状况进展备案。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以下建筑物、构筑物,未实行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抗震性能鉴定,并逐步实行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立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备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逐步加强对农村
7、民 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力量。 第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其次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未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建立单位未采纳地震惊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或未采纳地震惊峰值加速度分区界限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单位未进展地震惊参
8、数复核或未采纳地震惊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分别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建立单位未采纳中国地震惊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位于本溪市地震小区划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未采纳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其次款规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
9、惊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活动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活动情节严峻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机构撤消其资质证书。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抗震设计,或者未按抗震设计进展施工、监理的,由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惩罚。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抗震设防要求采纳状况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立工程交付使用的,由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惩罚。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单位未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四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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