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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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五1.【单项选择题】(江南博哥)黄某负债后离家出走,为法院宣告死亡,其妻子郭某、孩子小黄继承了黄某的遗产。后小黄死亡,郭某继承了小黄的全部遗产。郭某此时与刘某再婚,但刘某此后因病去世。黄某还清负债后,再度出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只需将其从黄某处继承的财产返还黄某B.郭某需将自小黄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黄某C.黄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D.因被宣告死亡,黄某还债之行为无效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题中,郭某不仅应
2、返还自己从黄某处继承的遗产,小黄的遗产中包含了从黄某处继承的财产,因此郭某还需返还其继承的小黄的遗产中属于黄某的财产。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由于郭某已经再婚,故其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故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虽然黄某被宣告死亡,但由于黄某并未死亡,因此宣告死亡的判决不影响黄某偿债行
3、为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2.【单项选择题】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约定如果乙考上研究生,甲将一辆车赠与给乙。合同订立后,办理了公证手续。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该合同为附义务的赠与B.如果乙考上了研究生,而甲在交付车辆之前反悔,有权不履行赠与义务C.如果乙考上了研究生,而甲经济状况恶化,有权不履行赠与义务D.如果甲将车辆赠与给乙后,乙将甲的儿子打成重伤,甲的儿子有权自知道此事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乙返还汽车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先接受赠与,然后履行约定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是指条件成就后,赠与人实施赠与。本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A不选。民法典第658
4、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乙的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甲不得任意撤销,B不选。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C选。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D不选。3.【单项选择题】甲欲将动产A出质给乙,与乙订立动产质押合同,约定即日起,乙即取得物A的质权,但是物A由甲
5、代乙保管。关于甲乙间的质押合同,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质押合同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B.质押合同因未交付质物不生效C.质押合同有效,但是质权不成立D.质押合同有效,质权成立,但是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甲乙质押合同中“乙取得质权,但由甲保管质物”的约定,意味着甲乙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押。禁止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动产质押,是法律对动产质押设立中的“交付”环节的要求,而非是针对动产质押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故质押合同并无违法之处,系属有效,A不选。如前所述,不存在民事行为“未生效”的五种情形,民事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B不选。动产质权的设立,为公示设立类型。质押合同
6、具有债权效力,质物交付引起物权变动。本题中甲乙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质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交付”无效,故物权不变动,但是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债权效力,质押合同仍属有效,C选。如前所述,物权的对抗是“物权间的对抗”。乙并未取得质权,没有对抗可言,D不选。4.【单项选择题】甲电脑专卖店与乙订立A型电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总价款8000元。甲专卖店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印刷体规定了两项条款:买受人一旦迟延付款,迟延期内每天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价款的滞纳金;买受人一旦迟延付款,出卖人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即告免除。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滞纳金条款”与“保修责任免除条款”均无效B.如果甲电脑专卖店不能
7、证明自己对“滞纳金条款”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乙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C.如果甲电脑专卖店不能证明自己对“保修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乙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D.如果甲电脑专卖店证明自己对“滞纳金条款”与“保修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上述条款有效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中的“滞纳金条款”与“保修责任免责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且均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限制相对人的权利,即属于免责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据此,本题中,“滞纳金条款”所规定的权利、
8、义务严重失衡,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为不当免责条款。依法无效。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据此,本题中,“保修责任免除条款”并未逾越民法公平原则的范围,属于正当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承担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否则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在此基础上,因正当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故A不选。只有正当免责条款才要求提供方尽到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不当免责条款直接无效,不涉及提示注意与说明义务的问题,故B、D不选,C选。5.【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定期存单出质
9、给乙公司,用以担保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货款债权。该存单现已到期,而甲公司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乙公司凭存单质权取款后,与甲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B.未经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不得凭存单质权取款C.乙公司应待甲公司的债务到期后,方可凭存单质权取款D.因尚未发生债务到期不履行的事实,故乙公司不得凭存单质权取款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442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
10、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故A选,B、C、D不选。6.【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做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正确答案:
11、D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该法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依据第39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该法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395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
12、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B选项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后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
13、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D选项正确。7.【单项选择题】甲将一块手表交给乙修理,后乙急需用钱,对丙谎称手表是自己的,将手表交付给丙质押以获得对方的借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可以请求乙赔偿损失B.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C.如乙不能按时还款,丙可以拍卖或变卖手表以获得优先清偿D.如丙拍卖或变卖手表将导致甲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质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本案中丙可以取得质押权,那么甲就不能对丙主张返还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人。但由于乙的无权处分导致甲无法取回手表,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如果
14、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话,质押权人丙可以拍卖和变卖手表,故C选项正确。一旦丙拍卖手表,甲将丧失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8.【单项选择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B.丙为了通行方便,与戊达成从其后花园经过的协议,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D.齐某与田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之后,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正确
15、答案:A参考解析: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以及内容相互排斥的两个他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A选项是侵权之债,是债权的一种,不具有排他性,故A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典第372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B选项丙是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通行的权利,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故B选项正确。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时效消灭抗辩权。C选项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
16、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诉讼时效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张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已过而权利人未行使形成权的,则该权利消灭。D选项齐某与田某约定的一个月期间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由于解除权为形成权,因此,对田某行使解除权进行限制的一个月期间为除此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选项正确。9.【单项选择题】汪某于2017年1月12日去世,留下一对玉扳
17、指,其女儿小汪作为汪某唯一亲人在13日清理其遗物时才发现这一对玉扳指。小汪于14日将玉扳指卖给侯某,但暂时借用三天,侯某表示同意。15日,小汪又以合理价格将玉扳指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交付给陈某。16日,小汪又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但谎称玉扳指暂借于陈某,愿将对陈某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某,作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丁某欣然允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汪自13日方取得玉扳指的所有权B.14日玉扳指的所有权归侯某C.16日玉扳指的所有权归丁某D.丁某可以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被继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故小汪应该是12日取得玉扳指的所有权,而不是1
18、3日清理遗物的时候,故A选项错误。小汪将玉扳指卖给侯某,但暂借用三天,属于占有改定,即小汪由所有权人变为借用人,侯某成为所有权人,故B选项正确。小汪将玉扳指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小汪属于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处分,因此,陈某可以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而小汪又卖给丁某,但是由于陈某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借用人,因此,即使丁某是善意的,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而丁某只能对小汪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10.【单项选择题】于慧承包了一片樱桃园,在樱桃收获季节外出谈生意不幸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好友向真因联系不上于慧家人,便主动为于慧办理住院事宜
19、和照看樱桃园,并将樱桃卖出,获益10万元。其中,为于慧交医药费花费3万元、摘卖樱桃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向真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向真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1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于慧家人给付6万元C.应向于慧家人给付7万元D.应向于慧家人给付6.5万元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共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题中,向真在没有法定和约定
20、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于慧的利益受损,主动为于慧办理住院事宜并对其樱桃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向真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于慧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向真为于慧交医疗费花费3万元、摘卖樱桃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3.5万元,不包括向真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向真应从获益的10万元中扣除3.5万元的必要费用。向于慧家人给付6.5万元。故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11.【单项选择题】汪大夫妇系小汪的生父母。2010年6月,小汪被汪二夫妇(汪二系汪大的同胞哥哥)收养。后汪二经常虐待小汪,在多方劝阻后,汪二仍不知收
21、敛。2014年4月。马某通过其新浪微博发文(配8张脸部经“马赛克”处理的女童受伤照片):某夫妇收养一六岁女童,虐待行为在去年被发现,现女童伤情日渐严重,恳请媒体和大家的协助。该博文被广泛转发后,汪大夫妇认为马某侵犯了小汪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汪大夫妇有抚养小汪的能力,则其不能将小汪送养给汪二夫妇B.若汪大夫妇因汪二虐待小汪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则汪二夫妇可要求适当补偿其已支出的抚养费C.马某并未侵犯小汪的肖像权D.马某侵犯了小汪的隐私权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1)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22、子女”这一条件的限制。本案中,汪大与汪二系同胞兄弟,两人之间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故即使汪大夫妇有抚养小汪的能力,汪大夫妇可以送养、汪二夫妇也可以收养小汪。因此,A选项不正确。(2)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中,若汪大夫妇因汪二虐待小汪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则汪二夫妇无权要求汪大夫妇适当补偿其已支出的抚养费。因此,B选项不正确。(3)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在民法理论中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对
23、自然人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自然人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本案中,马某将经过“马赛克”处理的小汪照片在微博上公布虽然未征得小汪的同意,但是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故未侵犯小汪的肖像权。因此,C选项正确。(4)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在民法理论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根据受害人有隐私被侵害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马某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虽然博文中有“收养”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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