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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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
2、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二)需要集团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
3、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条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
4、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条第十一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再提交集团公司投资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采用方式,由投资部组织,除投资审查小组成员参加外,还应邀请项目主办单位的领导及项目经办人员列席会议,以备投资审查小组的提问和质询。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由投资部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如对投资部或投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持有异议,可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复议结论由投资部负责记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中。复议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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