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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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研究摘要:公益诉讼反映了强劲的社会需求之下检察权的内涵扩张,其通过新的诉讼模式保护受损的公共利益,涉及的利益冲突更加敏感,当下的相关立法及实践无法充分发挥其制度初衷。对此,检察机关应在重视能力建设的基础上,立足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借助检察办案一体化模式,通过上级院督办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供后盾。通过与立案监督工作一体推进,在“两法”衔接制度框架内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优势延伸至公益诉讼工作中。與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关系,借助行政机关的专业化优势推动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调查权公共利益强劲的社会需求使传统的诉讼模式
2、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显现出了局限性,由此催生了以社会本位主义为基础的公益诉讼制度。一、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现状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新的载体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新的制度设计,在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方面已经经过了充分的理论研判和实践检验,但于成熟的行政诉讼结构中介入新的角色,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及其他当事人都需要面对新制度带来的排异反映。(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尽管与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参与者,必须就其监督主张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根据公益诉讼的监督逻辑,检察机关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履职不充分的情形及存在能触发行政执法程序的公益受损的基础事实,对
3、此,检察机关需要对待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作为推进公益诉讼实践的认识基础。1显然,调查权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程序作用,但相关法律规范中对检察机关调查权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缺少必要的程序保障,由此导致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公益诉讼工作由试点“转正”后,“两高”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就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的调查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表述为“调查收集”,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在取证问题上的主动程度,其行使调查权的重心不局限于对现有证据材料的复核和加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调查权的程序限制,调查的视野和思路更加开阔。但这一规定相对原则,没有在程序性保障措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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