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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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 12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家计委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2、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的项目。范围包括:1、天然气、电气、新能等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它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的项目。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化等项目;3、体育、
3、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
4、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千万元)的。第五条建设项
5、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报发展计划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在应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业主方要求实行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并协助指导其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投标活
6、动。第九条发展计划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在发展计划局的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办)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也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
7、统一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 招 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规定所明确应公开招标的,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一般不少于五家。根据条和需要,发展计划局可依法指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二)邀
8、请招标。除上款规定外,其他工程可实行邀请招标,即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受邀的投标人应具有承担该工程的相应资质,且资信良好。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因工程专业特殊、条限制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局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须报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极少数工程经发展计划局核准,可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第十五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一)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编制招标的能力和从事同类工程建
9、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前款规定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国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和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具有审批权限部门的批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进行审核;(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
10、请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的办法等事项);(三)招标人编写招标,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四)投标人递交报名书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通知各投标人;(五)招标人向合格的投标人发送或发售招标,分发设计图纸及其它有关资料;(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招标,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七)投标人按招标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投标,并按时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和审定标底;(八)组建评标委员会;(九)招标人组织开标,投标人参加投标。评标委
11、员会审标、询标、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十一)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十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十三)投标人退还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它事项。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招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工程资金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
12、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包括采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政策性调价的处理办法及设计变更的结算方法);(四)工程中主材和特殊材料的供应及供应方法,材料价差及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办法;(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七)中标评定条;(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招标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13、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相应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为编制及审定。在标底的编制和审定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人不少于六家的,可以不设标底,并逐步推广量价分离的“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
14、标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自招标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 投 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相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投标人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有关
15、情况。第二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一般提供以下内容资料:(一)企业名称(全称)、地址、法人代表和开户银行帐号;(二)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三)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四)企业简历(成立时间和近二年工程承建情况);(五)技术力量、资产负债损
16、益表(外地施工企业由银行提供资信证明);(六)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七)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拟开工项目、目前尚有施工力量等);(八)近两年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九)被推荐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十)该项目经理近两年施工业绩;(十一)其他须提交的资料。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对(五)(十)内容可根据各自特点适当调整。第二十七条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且接到投标通知书或投标邀请书者,即为正式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招标;未中标的,应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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