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审计监察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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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集团监察审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及工作内容2 第三章工作权限3 第四章工作程序3第五章纪律监察4第六章工作纪律5第七章罚则5第八章附则7-可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与监督,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基本管理规章,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部公司各部门、各区域公司(含子公司)及下属各医院,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监督。第三条总部审计监察工作是以总部总经理领导下的审计监察总监负责制,全面负责总部范围内的各项审计监察工作;审计监察总监
2、由总部总经理聘任,对总部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及工作内容第四条总部公司专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执行机构,在审计监察总监领导下负责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监察业务。第五条审计监察总监工作职责(一)组织规划总部审计监察近期及长远发展计划;-可编辑(二)主持总部公司范围内各项经济活动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三)负责组织完善总部内审监察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四)分管总部审计监察部日常管理工作;(五)参与总部有关经济活动的讨论和项目的决策工作;(六)协调处理总部内部审计监察关系和矛盾;(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专项审计、监察和其他任务。第六条审计监察部工作职责(一)负责拟订内
3、部审计监察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实施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内部审计监察制度的拟订与落实、制度建设与执行状况监督、经营业绩审核和确定、资产运营状况监督、重大合同审核与跟踪、项目招投标及预决算汇审与监督、经营管理规范性审核与监督、内控咨询服务、舞弊行为监察和处理等),并提交审计报告;(三)负责跟踪审计发现的整改与落实;(四)根据总部总体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内部审计监察工作除履行以上常规业务审计监察任务外,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专项审计监察。(一)总部及所属控股公司集管人员离任审计监察;(二)总部所属控股公司(含子公司
4、)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三)对基建工程(含装饰、装修)招投标、概(预)算、决算和款项支付使用进行审计监-可编辑察;(四)对总部范围内的重大异常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五)对总经理认为需要的特殊事项进行审计监察。第八条审计监察工作可交叉协作,并可临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监察项目,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促使审计监察的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沟通。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总部公司的各项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察职责,不受其他任何关联单位
5、或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时,如与被审计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工作权限第十二条根据工作安排,审计监察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各项制度、预(决)算报告、合同、经营目标责任书、各类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监察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独立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可编辑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有权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书面建议,促使其加
6、强内控管理;根据审计监察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各项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的书面意见。第十五条对违反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各项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总部公司总经理提出行政或经济处罚的书面建议。第十六条对于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相关制度、并有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坏的事项,经与单位负责人提出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监察部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总部审计总监,报经总部总经理批准执行。第十七条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以及无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公司,有权建议该公司负责人责成解决,并有权提出书面
7、处罚意见的建议,报经审计监察总监审核,报经总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对于在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公司,有权提出表扬和嘉奖的建议,报经审计监察总监审核,报总部总经理批准兑现。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临时下达的审计项目,拟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监察总监核准后实施。-可编辑第二十条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进点后传达审计通知书,并立即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人员在审计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总部及控股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二十二条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8、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监察总监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该征求意见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反馈意见的合理性确定最终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组负责人根据最终审计报告,起草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报审计监察总监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上报总部总经理。第二十四条经总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依照审计报告具体时间要求,书面回复审计建议采纳及执行情况。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和
9、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总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进行申诉,总部审计监察总监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可编辑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定期选择性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审计监察成果的有效。第五章纪律监察第二十八条总部审计监察部是代表总部总经理接待和处理员工申诉、检举和控告的专业部门;受理总部公司及所属控股公司所有员工和关联单位及员工对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公司制度和其它制度、违反上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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