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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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1 范围1.1 为了规范 XX公司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2 术语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皮带硫化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 引用规范性资料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
2、力和机械部分1994 年)4 管理职能4.1 职能4.1.1生产服务中心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消防人员始终在现场监督。4.1.2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全厂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4.1.3 运行值、检修中心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4.2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4.2.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1)工作的必要性;(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3、是否正确完备。4.2.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4)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4.2.3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2.4 消防人员应负责:(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4、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3)消防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2.5 动火执行人应负责:(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4.2.6安监人员应负责: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一级动火时公司
5、安监人员应在动态现场监督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工作票中“允许动火开始时间”栏内安监人员为公司安监人员。4.3 各级人员在发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5 管理内容与要求5.1 防火重点部位5.1.1特殊动火作业(1)胶带机附近 5 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或下部有平行、交叉运行的胶带机的动火作业。(2)煤仓内及上下口 20 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3)空压机 5 米内作业。(4)主变压器 5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5)油系统作业。5.1.2 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燃料油罐区、集控室、仿真机房、计算机房
6、、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500KV 升压站内设备、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5.1.3 非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档案室、物资仓库、招待所、综合办公楼、单身公寓等场所。5.2 动火区域规定5.2.1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把全厂划分为重点禁火区(一级动火区)、一般禁火区(二级动火区)、固定动火区。5.2.2 重点禁火区(一级动火区)(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2)集控室、网控室控制台、机柜;(3)电缆间及隧道;(4)油变压器本体;(5)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机
7、柜;(6)锅炉燃油系统管道、油泵、油枪;(7)汽轮机油系统、EH油系统管道、油泵、阀门;(8)油脂库、油罐。5.2.3 一般禁火区(二级动火区)(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2)集控室、网控室控制台、机柜;(3)电缆间及隧道;(4)油变压器本体;(5)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机柜;(6)锅炉燃油系统管道、油泵、油枪;(7)汽轮机油系统、EH油系统管道、油泵、阀门;(8)油脂库、油罐。5.2.4 固定动火区(1)5.3 动火工作票办理5.3.1 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5.3.2 动火工作票分为二种: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
8、作票,分别适用于生产现场的一、二级动火区。5.3.3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5.3.3.1 动火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由公司考试合格,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每年书面公布一次。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
9、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5.3.3.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收执的两份动火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交由检修处保存。运行人员收执的一份动火工作票交由运行处保存。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5.3.5 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正确清楚,不得涂改。5.3.6 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一天(机组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大修除外),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5.3.7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5.4 动火过程控制5.4.1 动火
10、基本要求: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5.4.1.1 动火前“十二不”:(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2)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5)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8)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
11、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煤气排气时、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11)风力达 5 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不动火。5.4.1.2 动火中“四要”:(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2)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5.4.1.3 动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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