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共6页).doc
《《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病历管理办法》(共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子病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第四条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
2、部门负责所辖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本市电子病历的电子签名按照*市电子病历电子签名技术规范和*市电子病历应用电子签名管理规范执行。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维;(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实施细则;(三)电子病历系统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要求;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病历书写基本规
3、范执行,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电子病历应长期保存,电子病历系统升级或更新时,必须保持原有电子病历数据的可用、可读。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电子病历使用权限管理规程并据此授权,操作人员登录电子病历系统时必须进行身份鉴别,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的有效签名者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无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等)所书写的电子病历内容,应由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后生效,并对该电子病历负责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为患者及其电子病历赋予患者唯一标识,应当与患者身份证
4、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中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十四条 电子签名应采用带时间戳的电子签名格式,时间戳应基于不受医疗机构控制的权威可靠时间源。第三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实现对电子病历应用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至少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定的必需功能、推荐功能和可选功能三个等级的“必需功能”要求。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具备在住院病历指定内容中复制、粘贴患者本人住院病历信息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电子 病历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