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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购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文(通用6篇)购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人:(本合同简称为甲方) 告贷人:(本合同简称为乙方) 告贷人的担保人:(本合同简称为丙方) 甲、乙、丙三方依据相等、公正的准则,经屡次洽谈自愿缔结告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致使一起恪守: 第一条告贷还款内容 1、告贷人:xxxx 2、出借方向告贷方出借人民币总金额为小写 3、出借方在20xx年xx月xx日以转账的方法将金钱打入告贷方指定的帐号xx,出款人收到告贷确认书为凭。 4、告贷方已于xx年xx月xxxx日收到了告贷。 5、两边约好的告贷期限为xx天,年xx年xx月xx日)。 6、如告贷方对本
2、合同告贷逾期,则乙方须额定付出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告贷总金额的每天仟分之四计收。 6、告贷人许诺该笔告贷只用于收买xx,确保不挪作他用。 7、还款方法:告贷方在告贷期限届满内以现金方法将告贷本金打入出借方帐户。 第二条乙方职责和职责 1、乙方应照实向甲方供给与告贷相关的材料,供给实在的本年度月财政报表和年度审计报表、开户行的根本帐户或相应的银行一般帐户、银行存告贷状况;生产运营、财政活动状况及告贷资金运用去向,还款资金来源;告贷人和担保人还需供给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材料。 2、与本合同有关的悉数费用均由乙方付出或许归还。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为完结债款而产生的费用(
3、例如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调查取证而产生的费用、典当物品产权搬运而产生的税费和相关费用等)和其他不行估计而实践产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有用期限内,如乙方运营管理不善或与第三方产生债款胶葛,或许担保人财政状况呈现较大问题时,甲方有权提早回收合同告贷。 第三条担保 1、丙方赞同本合同乙方的确保人,确保乙方彻底实行本合同中的悉数职责及承当因本合同悉数条款所产生的民事职责。 2、确保规模:包含确保乙方在任何状况下都应按合同的规则付出告贷本金金额、告贷利息。假如乙方违约或乙方呈现其它危及甲方利益的行为或呈现甲方有权提早免除合同的景象时,则由确保人无条件向甲方承付乙方敷衍的.悉数债款,确
4、保人对该笔告贷负有归还的无限职责。本款及以下条款中所提悉数债款包含乙方的告贷本金、利息和第二条第二款所说到的悉数费用。 3、确保方法:连带职责担保。本担保是独立的、不行吊销的、持续的担保。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不因本合同改动实行期限或标的、或本告贷合同悉数或部分无效、可吊销而有所改动,也不因告贷人和确保人任何改动本身运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动。 4、确保期间:自合同开端实行直至届满后两年。如甲、乙两边洽谈赞同改动合同的实行期限或标的,无需另行告诉确保人,确保人持续为乙方承当连带确保职责。确保期间至改动合同约好的主债款实行期满后两年。 5、补偿:确保人不行吊销地确保,出借人因确保人的确保行为无效或
5、未实行或推延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任何丢失,确保人均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四条其他约好 未尽事宜,签定补充协议。如产生胶葛,由甲、乙、丙三方洽谈处理。如需申述,则在合同实行地法院申述。 第五条合同收效及停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两边及乙方确保人盖章签字后收效。本合同自其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的悉数债款清偿结束后停止。 出借人(甲方) 告贷人(乙方) 告贷人的担保人(丙方) 20xx年xx月xx日 购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甲方(开发商) 乙方(监管银行) 丙方: 为支持居民购买商品房,拓宽购房资金渠道,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开发的楼盘的个人购
6、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三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个人购房贷款担保。甲方不再为自己销售的房产提供个人贷款担保。 第三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按甲方要求和相关金融政策,由甲 乙丙三方协商办理,保证贷款足额、及时到位。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等工作。 二、甲方应将乙方发放的、由丙方担保的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
7、协议第二条所指住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乙方、丙方对甲方使用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享有监管的权利。 三、甲方应向丙方提供保证金,保证金额不低于 四、甲方保证购房人所购的房产在购买之前未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和债务纠纷。 五、如因甲方开发项目手续不全、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工、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拒绝按期偿还丙方担保的贷款本息,甲方应回购其房产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甲方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相关权证,丙方返还保证金。 七、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有义务将所售房屋的初始登记及变动情况及时提供给丙方。甲方对购房人故意损毁房屋、改变房屋用途、
8、转卖房产等情况负有监督和告知丙方的义务。 八、丙方同意在担保的贷款额度内,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金)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 九、丙方负责为提供担保的双方当事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十、房屋竣工后两个月内,甲方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协助丙方对借款人所购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它项权证。丙方将它项权证移交给乙方后,担保责任即告解除。 十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对购房协议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因为签订假合同而造成假个人贷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三方对在
9、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六条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及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三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外两方,并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 第七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协商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三方仍须履行。 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本协议签订后,三方均应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对于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其损失。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购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确保甲乙丙三方签定的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履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中第2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2条第5款做如下修改,具体如下: 1原合同第2条
11、第1款内容为房产名称及处所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1款房产名称及处所。 2、原合同第2条第2款内容建筑面积2条第2款建筑面积 3、原合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变更为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 4、原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除上述变更条款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 本协议作为被修改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贷款人(盖章)借款人 负责人(抵押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23年月日 购
12、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年_字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
13、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
14、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违约金,违约金不
15、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 2._.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债权人住所:_基本账户开户行:_电话:_账号:_传真:_电话:_邮政编码:_传真:_邮政编码: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购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借
16、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_ 借款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贷款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出质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17、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名称)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用于向(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区街小区(地址)房屋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座落位置:栋室;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
18、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按(年息/月息)计算,按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 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 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9、第六条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即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 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 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
20、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期定为(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共还款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 将应还款额存入其
21、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 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 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
22、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 下的借款本息及费
23、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 存在
24、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 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 租人。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
25、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
26、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 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
27、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
28、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 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
29、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 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
30、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二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
31、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
32、抵押人。 质押条款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二十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
33、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二十三条质物 (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条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
34、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
35、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
36、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
37、)、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
38、得价款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第三十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
39、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40、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41、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 5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