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优秀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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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优秀10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这次漂亮的我为您带来了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优秀10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
2、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3、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
4、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
5、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87416110;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
6、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 现场目击者; 班组、车间负责人; 安全干部; 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
7、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
8、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
9、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xx%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x%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
10、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
11、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12、,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总承包单位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安监局。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
13、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
14、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
15、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节、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伤记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受伤人员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死忘人
16、数、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质安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二节、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
17、查组确认取证完毕,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3、每个在建工程必须于每月的2号之前向公司质安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工伤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
18、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职工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20、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
21、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
22、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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