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优秀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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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运输管理制度(优秀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这次漂亮的我为您带来了运输管理制度(优秀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运输管理制度 篇一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超过检验期; 、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氧气瓶
2、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3、。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运输管理制度 篇二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
4、、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
5、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
6、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运输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7、。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
8、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
9、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10、(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
11、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12、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的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3、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14、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
15、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
16、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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