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4开展团日活动总结简短(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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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2023年5.4开展团日活动总结简短(八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3年5.4开展团日活动总结简短一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及其会计实务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的范围及开始、暂停和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也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对允许资本化
2、的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及借款费用的披露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有些差异,尤其是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上,我国比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窄。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了解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不足之处。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是不可避免的。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溢折价的摊销、因借款发生的手续费等辅助费用、外汇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二是予以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设资产的
3、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购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孟辛.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n.中国税务报,20xx. 陈炳辉、单惟婷.企业财务管理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xx. 杨钰.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j.财会月刊,20xx.4钟国昌.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 理财广场,20xx-08-15. 安保荣.财务管理教程m.立信会计出版社,20xx-09-17. 左春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思考j.林业财务与会计,20xx.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xxm.经济出版社,20xx. (一)主要内容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范围
4、及确定条件 (2)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 (二)预期目标 (1)具体分析我国借款费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提出完善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策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经过大量的信息收集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现状,找出了其发展的意义和存在弊端,为提出解决方案积攒资料, 开题报告 本文同时采用了归纳分析法,从国内外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对比中,分析归纳出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对此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 第一部分:绪论。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基本理论综述。阐明与借款费用资本
5、化有关的概念、确定的条件及实施的范围等,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探讨,其中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进行探讨,来分析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成因。 第四部分:对解决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层次挖掘,进一步借鉴国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经验和成果,并辅之以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第一阶段:2月23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3月底完成论文大纲 第三阶段:4月份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阶段:5月份彻底完成初稿 第五阶段:5月份底定稿 第六阶段:6月份答辩 学生签名: 日期年月日 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
6、签名: 日期: 年月日 2023年5.4开展团日活动总结简短二 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缴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为依
7、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为据, 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同意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条件:有正当理由; 不得在合伙经营困难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_月书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的转让: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8、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5)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组织,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
9、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
10、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各存一份。 合伙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2023年5.4开展团日活动总结简短三 研究小组成员:张翰雄、陈震、余鹏、盛尚然、毛俊雄、李浩宸 指导教师:刘_ 课题:北京老城区文化古迹的保护与
11、开发 1.选题意义 北京是一座古老的城市,历史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为后人留下了为数众多的自然和人文遗产。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北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城区的土地资源紧张,人地矛盾突出,而位于北京中心地带的老城区成为问题最突出的地区。一方面,老城区交通发达,人口稠密,商业基础好,是北京发展服务业、商业区位条件最为优越的地区。“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开发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发展中保存历史更成为矛盾的焦点,这使得保护历史街区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城市建设中最富人文色彩也是最具有挑
12、战性的工作。”(济南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开发研究田芸)另一方面,北京的老城区历史文化古迹众多,胡同密布,居民众多,且多生活在文物古迹之中或四周,多以大杂院的居住形式聚居,居住面积小,房屋老旧,居住条件差。因此,在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和民生安居工程中,老城区居民的搬迁工作成为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并且得到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普遍重点关注,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效应,也不可避免的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现在,随着北京城区的地价房价不断上涨,人地矛盾更为突出。北京市,尤其是老城区的发展问题亟待解决。 历年来,围绕北京老城区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开发问题,社会反响剧烈,各方面意见针锋相对,曾经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大讨
13、论。在北京市发展的初期,政府和民众对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淡薄,破坏拆除文物古迹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差,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此外,在老旧城区居民的搬迁问题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也有不当之处。但随着文物古迹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北京市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提升,对于这方面问题的处理逐渐走向成熟,得到了社会的基本认可。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提高。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其他城市发展的模板,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众多,例如南京、西安、上海、成都、昆明等,历史文物古迹数量很多,保护和开发价值巨大,北京在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开发中,应当承当领头者和领先者。此外,北京作为世界大都会,与世界其他名城相比
14、,北京的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开发制度还不够完善,工作不够细致,在立法方面存在空白。在经济发展和人文北京的建设中,要做的工作还有许多。因此,对于北京老城区历史文化古迹的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北京人文景观的保护,有助于北京的科学发展,有助于北京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助于北京经济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北京成为世界性的大都会,有助于北京国际地位的提高,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提高,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2.1国外研究现状 2.1.1国外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 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历史文化古迹保护问题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解决办法,并且有许多成功的先例。欧美地区在上个世纪3
15、0年代就开始关注历史街区的保护问题,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引起了我们国家对历史街区保护问题的关注。 国际上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一个认识过程,从开始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等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住宅、作坊等。以后又从这些单个的文物建筑发展到保护周围的历史环境,最后发展到保护历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 初次提到“历史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在宪章中提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虽然这时保护的重点还在历史建筑,但毕竟历史文化地区已被作为保护
16、的对象出现在了国际宪章中,这就是一个崭新的开始。 二战结束后,面对经过战争洗礼后的断壁残垣,许多国家采取的做法就是把受到战争破坏的建筑物摧毁重建,甚至把成片的历史文化古迹街区夷为平地,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5月通过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此后,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肯尼亚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至此,国际上对历史街区保护理论的研究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范。除了国际组织的这些研究活动之外,世界各国,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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