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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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5.03.24 施行日期 1995.03.24 文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37 号 主题类别 城乡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年月日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 王武龙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和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
2、细则。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
3、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项城市规划。第十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外围城镇。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
4、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港口布局应当符合“深入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新建水厂的取水点必须选择在水质好、水源充沛、便于防护的地带。第十二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二)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政府确定的未明确具体受让人的出让地块除外);(三)乡(镇)村自办企业或者乡(镇)村通过城乡联营、涉外联营等方式兴办经济实体需使用土地的;(四)需临时使用亩以上土地的;(五)其他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对上述
5、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之后,方可下达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有效的项目建议书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的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第十四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
6、困难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个月。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份),以及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
7、管理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准备工作通知书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份);(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
8、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个月内,未能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个月。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
9、送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或者出租、抵押后,受让方或者承租方、抵押权人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原地块规划要求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核准。第二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拆迁范围。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堆
10、放材料和设置运输通道等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第二十四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11、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一)施工、经营、生产、生活、办公用的各类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固定设置的金属或者木结构的亭、棚;(三)临时围墙;(四)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位于重要地段的灯箱、标牌广告群;(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装修;(六)
12、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七)临时用地上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一)市区内路幅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三)主城、外国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六)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
13、)和机动车出入口;(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管径毫米以上的给水管;、管径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毫米的排水沟渠;、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毫米以上的煤气管;、热力管(沟);、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地(水)下电缆(沟),电力高压架空线缆,长途电讯及有线电视架空线缆;、电车架空线及电缆;、路幅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工业管道;(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电压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千伏的电力线;、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
14、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一)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份);经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个月内或者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份),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
15、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份);(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套);(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七)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照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必须进行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缴纳规划验收保证金。保证金
16、的收取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八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份);(二)规划管理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份;、施工图份;、按期拆除保证书;、其他指定的图件;(四)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
17、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个月。第三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第三十一条 在规划或者现有路幅米以上、米以下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以下简称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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