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01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裁判依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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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01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282-01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本文整理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按法律渊源分类,并按生效日期倒序排列。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00312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
2、,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加强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
3、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第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就专业性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作出密
4、级鉴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鉴定依据、危害评估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20141101 反间谍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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