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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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08 【字 号】黄府办发2018048 号 【施行日期】2018.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8048 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
2、府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8 日 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遏制臭氧(O3)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指导,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力打造“四个标杆”,努力实现“四个前列”。营造绿色生态,着力优化城区环境品质。强化
3、管理能力和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加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实施油烟、油气监管,加强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置,切实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推动黄浦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二、行动目标 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要求,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臭氧(O3)污染控制,以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治理重点,推进各项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减排;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生活污染源的防控,确保市下达我区各项任务目标完成。到 2020 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
4、争达到37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AQI)力争达到 80%左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到2022 年,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35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AQI)进一步提升。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氮氧化物(NOx)排放深化治理 1.完成全区锅炉减排改造。实施燃油锅炉“油改气”、“油改电”,2018年,完成 50%中小燃油、燃气锅炉的提标改造;至 2019 年底前,全面完成 331 台中小燃油、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同时,控制准入,对新建、改建或更新锅炉要求使用低氮排放的燃气锅炉或电锅炉,全面达到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新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环保局
5、、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2.加强燃油、燃气锅炉单位监管。定期监察燃油锅炉运行和油品使用情况,确保使用清洁能源,杜绝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对全区锅炉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达不到相关排放标准的锅炉,要求提标改造。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加强对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燃油锅炉冒黑烟情况的发生。(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3.巩固“无燃煤区”成果。加强对农贸市场、小餐饮及路边摊分散燃煤回潮集中整治,禁止将木柴和煤作为燃料使用。(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委、区城管执法局)4.强化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禁止煤炭、重油、渣油、
6、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和钢铁冶炼窑炉以外)。(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禁止社会码头销售和转运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区建管委)(二)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污染企业淘汰。开展黄浦江沿岸高污染企业、堆场、码头摸底调查;到 2020 年,完成黄浦江两岸产业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发改委)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促进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2018 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
7、各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市场监管局)2.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遵循“控制总量、削减存量、减量替代”的原则,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按新增排放量的 2 倍进行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3.实施低 VOCs 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2018 年,禁止生产高 VOCs 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新、改、扩建项目,现有生产项目鼓励优先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料
8、。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料。到 2022 年,涂料和油墨生产行业全面推广低挥发性产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实施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制定区印刷行业环保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注册涉及印刷业务的企业进一步排查油墨使用情况,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倡导绿色包装,推广非溶剂型印刷、涂 XXX 复合工艺,到 2018 年,低 VOCs 含量油墨的使用比例达 70%以上,到 2019 年,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积极推进金属制品、交通设备、电子元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推广低VOCs 含量涂料产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
9、区商务委)(三)加快绿色交通建设,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 1.加强绿色慢行交通体系建设。贯通外滩滨江公共岸线,配套建设滨江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风光互补绿色照明示范带和光伏发电充电一体化示范项目。结合苏州河岸线贯通配套建设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完善自行车出行路网,在部分自行车道推广彩浆封尘。推动租赁式自行车系统、慢行过街设施、慢行道路设施等慢行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重。持续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到 2020 年,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比重达到55%;到 2022 年,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比重达到 60%。(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公安分局)2.加快新
10、能源车推广。按照市级相关单位部署,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新增、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车比例大于 80%。加大环卫新能源车、邮政等行业新能源车推广力度。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中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 80%以上。2020 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 2020 年,建设 1300 个公共充电桩,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 0.9 公里。到 2022 年,公交、环卫、邮政、市内货运等行业新增车辆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机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3.深化老旧汽车淘汰和治理。严格执行
11、更严格的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控和淘汰措施;根据市里出台的相关标准推进老旧车淘汰补贴延续工作,进一步扩大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机管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4.加强在用车排污监测监管。加大路检执法和污染整治力度,建立年度检测、路面监管、停放地抽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大对自检车辆单位的监督与抽查。强制报废已到使用年限且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体系,通过遥测和人工检测方式完成每年不少于5000 辆次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并开展每月公交车目测、大卖场班车冒黑烟情况季度检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公安分
12、局)5.加强油品质量检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的监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严格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现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6.按照市级部署,配合做好内河码头(包括游船码头)岸基供电设施配套建设,完成苏州河和黄浦江市区核心区域码头船用岸电保障。(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7.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市级统一部署,提升非道路移动新机械准入门槛,适时实施非道路机械国四排放标准。落实市里将出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技术规范。推进老旧机械淘汰和治理。加快国二及以下老旧机械淘
13、汰,鼓励机械“油改电”。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达标治理。按照市局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高污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加强对建筑工程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管,租用或自有的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符合本市标准的柴油油品;未达到油品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区使用。对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满足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II 类排放限值的超标机械进行治理或替代改造,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加强对辖区内备用发电机油品质量的监管与检查,全面提升备用发电机油品品质,要求使用等同于车用柴油国六标准要求含硫量的车用柴油。制定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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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黄浦区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清洁 空气 行动计划 2018 2022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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