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43042006中文版澳大利亚设计规则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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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 1 立法文件注册处 F2007C00771 2006 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编制文件:1(符合并包括 2006 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修订 1)编制日期:2007 年 10 月 12 日 编制部门:车辆安全标准,联邦交通与地方设施部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 2 立法文件注册处 F2007C00771 目录 1.立法条文.错误!未定义书签。1.1.标准名称.错误!未定义书签。1.2.生效.错误!未定义书签。1.
2、3.废止.错误!未定义书签。2.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3.适用性和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4.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5.回转圆.错误!未定义书签。6.车辆外廓尺寸.错误!未定义书签。7.车轴结构.错误!未定义书签。8.负荷分担悬架.错误!未定义书签。9.伸缩轴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编制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 3 立法文件注册处 F2007C00771 1.立法条文 1.1.标准名称 1.1.1.本标准为 2006 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1.1.2.本标准也可引用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3、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1.2.生效 1.2.1.本标准自注册之日起生效。1.3.废止 1.3.1.本标准废止名称为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的车辆标准,即:(a)根据1989 机动车标准法案第七节所编制的车辆标准;和(b)自本标准实施后开始生效的车辆标准。1.3.2.本标准也废止根据1989 机动车标准法案第七节所编制的文件,该法案编制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的车辆标准。如无其它由上述文件编制的车辆标准或车辆标准修订,则此文件在本标准设施后仍有效。2.功能 2.1.本车辆标准对车辆结构和外廓尺寸的基本要求给出了规
4、定。3.适用性和执行 3.1.适用性概述 3.1.1.本车辆标准适用于车辆的设计与结构,如下表所示。3.1.2.认证符合如特定车辆类别适用性表中所示“容许优先规则”的车辆均应视为符合本国际标准:3.1.2.1.若“T 类”车辆符合第 6.1.2.4 和 7.3.1 条,3.1.2.2.若满足“伸缩轴”的要求(如果适用)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 4 立法文件注册处 F2007C00771 3.2.适用性表 车辆类型 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分类码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分类码 生产日期(当日或之后)容许优先规则 两轮轻便摩托车 LA L1 1998
5、年 3 月 1 日/01,/02,/03 三轮轻便摩托车 LB L2 1998 年 3 月 1 日/01,/02,/03 摩托车 LC L3 1998 年 3 月 1 日/01,/02,/03 摩托车及边车 LD L4 1998 年 3 月 1 日/01,/02,/03 三轮摩托车 LE L5 1998 年 3 月 1 日/01,/02,/03 乘用车 MA M1 1998 年 1 月 1 日/01,/02,/03 正向控制乘用车 MB M1 1998 年 1 月 1 日/01,/02,/03 越野客车 MC M1 1998 年 1 月 1 日/01,/02,/03 轻型公共汽车 MD M2
6、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重型公共汽车 ME M3 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轻型货车 NA N1 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中型货车 NB N2 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重型货车 NC N3 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极轻型挂车 TA O1 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轻型挂车 TB O2 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中型挂车 TC O3 1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重型挂车 TD O4 1
7、998 年 7 月 1 日/01,/02,/03 4.定义 4.1.参阅 2005 年车辆标准(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定义及车辆类别)。5.回转圆 车辆无论朝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都有一个回转圆,参照地平面端外沿的轮胎轨迹为准。该回转圆直径不得超过 25 m。6.车辆外廓尺寸 6.1.“总长”,包括所有“装置”6.1.1.整体式车辆 6.1.1.1.任一车辆(半挂车除外)的总长不得超过 12.5 m。6.1.2.半挂车 6.1.2.1.铰接点至测得后悬的起测线间距离不得超过 9.5 m。6.1.2.2.铰接列车 半挂车部分的铰接点处的前凸半径不得超过 1.9 m。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43
8、/04-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 5 立法文件注册处 F2007C00771 6.1.2.3.铰接点与后端距离不得超过 12.3 m。6.1.2.4.中间隔板可忽略不计,从前围内部或挂车车门至后围内部或挂车车门(视情况而定)所测得的运畜挂车的牲畜车厢有效长度为 12.5 m。6.1.3.非整体式车辆(汽车列车、B-双挂车与铰接公共汽车除外)6.1.3.1.总长不得超过 19.0 m。6.1.3.2.牵引杆长度 6.1.3.2.1.单轴类挂车的牵引杆长度不得超过 8.5 m。6.1.3.2.2.其它所有的挂车的牵引杆长度不得超过 5 m。6.1.4.铰接公共汽车 6.1.4.1.铰接公共汽车的总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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