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历史文化名城古迹保护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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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历史文化名城古迹保护比较 肖永亮;李飒【摘 要】随着大范围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发,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正逐渐从城市中消失,其造成的后果是城市历史文化的严重破坏与城市特色的丧失.如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成了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从保护的立法、管理、政策、资金、公众参与等方面,结合英、法、日等国的经验与我国现有情况作出比较.【期刊名称】中国名城【年(卷),期】2011(000)007【总页数】4 页(P58-61)【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作 者】肖永亮;李飒【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院【正文语种】中 文【中图分类】C916 1 我国历史文化名
2、城保护的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大范围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开发,大量的历史文化古迹正逐渐从城市中消失,其造成的后果是城市历史文化的严重破坏与城市特色的丧失。在我国,众多所谓建设性破坏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伤害令人扼腕叹息;百余座历史文化名城中有一部分没有保存完整的城区或街区,历史城市风貌与空间形态支离破碎、面目全非。这反映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保护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围绕如何解决历史文化名城开发建设中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早在 1982 年,国务院就先后公布了我国的 24 座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及其保护要旨,突出地表现了中国历史文化在世界上的地位及影响,也反映了
3、中国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国务院先后多次公布的有关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文件中,针对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加快的具体现状,反复提及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传统风貌问题,并强调应对文化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等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一些有识之士和学者纷纷呼吁,应在着重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同时注意城市的文明形象问题,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城市的长远发展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不能以牺牲城市的环境为代价,否则将犯下历史性错误。由上可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4、,已经获得了政府的充分重视和精心指导。然而纵观目前的“保护”现状,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其症结主要集中在没有成熟的法规和有效的措施,究其原因,归结为我国文化遗产和城市保护起步较晚、相应的管理制度亟待完善、相应的保护立法仍在起步阶段等。本文将对比国外较成熟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为我国深入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借鉴。2“历史文化名城”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可归纳为:具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民族等方面)、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加以保护的城镇。该定义有三个方面的边界条件:1、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从国外的历史名城看,如英国的巴斯、约克,德国的累根斯堡等,都是以城市的整体保护确立其古城价值
5、,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的主要因素。而我国的一些名城如武汉、广州、昆明、成都等,整体上已是较现代化了的城市,名城仅是其局部的特质,不足以左右城市的发展与建设。以局部的特征去确定城市整体的性质,实有不妥之处,反而使名城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2、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名城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有着较明显的时间上的限定。由于这一概念不清楚,混淆了历史与现在、保护与创作之间的关系,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3、宗旨是保护。威尼斯宪章提出“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包括从过去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
6、下去”1。总之,在“名城”的概念中,城市是对象,历史文化是内涵,保护是手段,也是目的。3 立法体系 依法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成为各国名城保护的核心要素。西方一些国家在保护立法方面由于起步时间早,拥有更丰富的历史经验;法律内容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建立了多层面多架构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特定城市的纵向法律框架,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城市的横向法律框架,以及涉及城市保护的各种专项法律2。上述特点均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保护提供借鉴,以下将以英国、法国、日本为蓝本,与我国相应的各方面进行比较。(一)英国 英国立法体系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
7、护的对象,对保护办法、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与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做有效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二)法国 法国的保护立法体系则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的方式,以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分别作为文物建筑与保护区两个层次内容的保护法的核心,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及保护资金的原则性内容。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自身特点结合城市规划制定更为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性的法规与法规性文件。完善的国家立法
8、框架与灵活、详尽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结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三)日本 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同法国相似,也是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这也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上述三国在保护立法方面的共同点体现于三个方面:1、法律、法规健全
9、,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2、均规定为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3、法律内容的操作性强。我国的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并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分为三个层次,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3。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但缺点是: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缺乏正式的立法程序,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算作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法规文件涉及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其实,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但完善和充实保护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仍是我国保护立法中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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