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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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1.15 【字 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2 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 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52 号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 年 1 月 1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1 年 1 月 15 日
2、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五章 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第六章 创新金融服务 第七章 服务国家战略 第八章 法治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南京片区、苏州片区和连云港片区(以下简称片区)。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创
3、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和监管模式,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第四条 片区应当根据自身特色和国家规定的功能定位,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合作联动、协同开放,相互促进。南京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苏州片区重点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
4、连云港片区重点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建立容错机制,保护自贸试验区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免于追究相关责任。第六条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权责明确、管理高效、公
5、开透明、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适应开放型经济和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推进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与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联动,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率先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八条 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开展评估、考核,发布相关信息。第九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二)具
6、体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四)发布公共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五)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第十条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机构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落实改革试点任务,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在规划、土地、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政策、资金、组织、人才等保障,推进
7、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的合作协调机制,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第十三条 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并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
8、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动态调整,方便市场主体查询。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不得设置对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合作,组织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创新举措论证,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对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机制,选择省内条件成
9、熟的重点开放平台和地区,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推进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自贸试验区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引进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加快优势产业集聚。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
10、集聚发展。第二十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审批服务。自贸试验区采取下列措施,推动区内商事登记便利化:(一)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度,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登记确认,核发营业执照;(二)探索行业综合准营制度,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三)放宽商事主体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推行住所(经
11、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托管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制,探索设立境外招商机构,加大精准招商力度。第二十三条 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第二十四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完善对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级境外投资服务示范平台。鼓励区内企业创新投资合作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境外投资合
12、作。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优化贸易监管和许可要求,实行高标准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便利化自由化,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第二十六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和国内贸易,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第二十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拓展符合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的业务服务功能,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自贸试验区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口。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研发服
13、务、数字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贸易新领域。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医疗、运输等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创新发展评价机制。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培育扩大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汽车平行进口等新型贸易。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公共平台和行业组织发展,拓展跨境电商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商线上融资以及
14、担保方式创新。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优化监管措施,创新监管制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自贸试验区允许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实施集团保税监管,探索开展高端制造全产业链保税模式改革。自贸试验区推动对研发科研类企业进口的研发用样品采取信用监管放行新模式,对产品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探索优化特殊物品检验检疫流程。第三十三条 境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实行先入区、再报关的通关模式,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对海关特殊监管区间流转的货物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施货物按状
15、态分类监管制度。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对符合海关报关单修改、撤销规定的报关单,推行“先放行后改单”,缩短改单作业时间。加快海关扣押物品处理,简化扣押物品处理业务流程。第三十四条 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和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报关出区前,依照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间流转的仓储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予检验。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扩
16、大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机制,探索检验检疫、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推进贸易监管制度创新。第三十六条 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片区地理位置、区位优势,加强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加快港口航道、专用铁路等重大综合交通设施建设,提升航运枢纽能级,开辟近远洋航线。完善航运服务发展环境,支持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金融、国际航运经纪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业。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海铁空港联动,与区外航运产业聚集区协同发展,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多式联运中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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