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人群食用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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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公告附件 4 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指导原则(2020 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及其实施条例(2016)、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 年版)、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赫尔辛基宣言(201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年)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保证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维护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第
2、三条 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国际公认伦理原则的前提下,独立开展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国家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7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特定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开展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机构应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于确实不具备设立条件的机构,鼓励通过委托其他在保健食品伦理审查方面具有经验和资质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保健食品相关领域人员
3、,医学相关专业人员,非医学专业人员,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以及独立于试验机构之外的人员,至少 7 人,且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不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所属机构有责任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职责、成员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遴选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程序等。7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所在机构应为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包括经费、人员等资源支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伦
4、理委员会的正常运行。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机构隶属关系,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并及时声明潜在的利益冲突。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或委任常任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伦理委员会的邀请,就试验方案中的科学问题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不具有表决权。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针对委员建立培训机制,组织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技术以及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培训。第十四
5、条 为确保伦理审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一致性,伦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工作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申请和审查指南等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7 (一)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伦理委员会的组建,伦理审查的保密措施,利益冲突的管理,成员的培训,独立顾问的选聘;(二)伦理审查的方式:简易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三)伦理审查的流程:审查申请的受理与处理、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复审、审查决定的传达;(四)会议管理:会议准备、会议程序、会议记录;(五)文件与档案管理:建档、保存、查阅与复印。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自身能力建设与制度建设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
6、伦理审查的合规性和胜任力。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履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职责。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项目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和及时的审查。7 第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除对本机构所承担实施的所有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外,也可接受委托,对其他单位实施的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行使如下权力:(一)批准/不批准一项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二)对批准的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进行跟踪审查;(三)暂停或终止已经批准
7、的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本机构从事涉及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研究者提供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第四章 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伦理审查申请的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为项目负责人提供涉及伦理审查事项的咨询服务,提供伦理审查申请指南文件,就受理伦理审查申请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规定。需明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交伦理审查必须的文件清单和审查所需的文件份数;(二)受理审查申请的基本要求、形式、标准、时限和程序;7 (三)提交和受理更改申请、补充申请的基本要求、时限、程序、文件资料的条件与要求等。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
8、伦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提交申请伦理审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伦理审查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日期);(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方案(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四)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五)受试者招募材料;(六)试验产品说明书;(七)人群试食试验记录表;(八)项目负责人专业履历(签字、签署日期)及伦理培训证明材料(证书、内部培训记录均可);(九)其他伦理委员会对申请试验项目的重要决定的说明及相关文件;7 (十)对于上市前研究,需提交:产品研发报告、产品配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技术要求等资料以及具有法定资
9、质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用产品检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学、安全性评价、违禁物质检测报告等);(十一)对于上市后研究,需提交保健食品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上市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包括违禁物质检测)、企业前期征信报告等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受理符合要求的伦理审查申请,进入伦理审查。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包括简易审查程序、会议审查和紧急会议审查三种形式。其中试验开始前的初始审查原则上应采用会议审查。以下在试验进行过程中的审查可以采用简易审查程序:(一)对已批准方案等研究资料的较小修正;(二)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试验项目的年度/定
10、期跟踪审查;(三)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7 第二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可采用“主审制”,根据专业相关以及伦理问题相关的原则,为每个项目指定两名及以上的主审委员,必要时可聘请保健食品相关专业人员作为独立顾问。第二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应达到法定到会人数。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到会委员应包括非医学专业人员、独立于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不同性别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伦理审查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独立顾问参会提供咨询意见。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参加会议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会议主持人应归纳会议讨论内容和审查决定。第二十九条 试验过程中出现非
11、预期的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第三十条 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二)试验机构及研究者的资质;(三)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合规性;(四)试验的风险与受益;7 (五)受试者的招募;(六)知情同意过程及文件;(七)受试者的健康权益和隐私保密;(八)弱势群体保护;(九)特定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考虑;(十)利益冲突;(十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伦理审查和审查会议的质量,伦理委员会应对伦理审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伦理审查会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应对
12、审查文件进行充分讨论,确保委员对讨论的问题能充分发表各自的不同意见。第三十二条 对于多中心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鼓励进行单一伦理审查,承担审查任务的伦理委员会对试验的安全性、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负责。各参加中心对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规范开展及监管负有共同责任。多中心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的伦理审查应以审查的一致性和及时性为基本原则。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在其机构进行的试验。7 第六章 伦理审查的决定与传达 第三十三条 伦理审查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意见作为伦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三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在作审查决定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13、)申请文件齐全;(二)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要求;(三)遵循审查程序,对审查要点进行全面审查和充分讨论;(四)讨论和投票时,项目负责人和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第三十五条 批准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一)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资质合格;(二)试验产品前期卫生学、安全性评价等必要研究程序已完成且结果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有保证(仅适用于上市前研究);(三)对预期的试验风险采取了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四)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五)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7 (六)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规范;(七)必要时,试验方案应有充分的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以
14、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八)试验相关损害发生时,有明确的应对和赔偿计划;(九)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十)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十一)考虑了可能的利益冲突并制定了合理的管理计划。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批准;(二)修改后批准;(三)修改后再审;(四)不批准;(五)暂停或者终止已经批准的试验。第三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审查结论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意见/批件。伦理审查意见/批件应有主任委员签名,伦理委员会盖章。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的信息应包括:7 (一)基本信息 1.试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经费来
15、源、试验机构、项目负责人、审查意见/批件号;2.会议信息: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审查会议委员名单、审查类别、审查文件,其中人群试食试验方案与知情同意书均应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3.伦理审查批件/意见的签发日期;4.伦理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二)审查意见和决定 1.审查决定为“批准”时,应同时告知跟踪审查的要求;2.审查决定为“修改后批准”和“修改后再审”时,详细说明修正意见,并告知再次提交方案的要求和流程;3.审查决定为“不批准”和“暂停或终止已经批准的试验”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负责人可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提出申诉。第三十八条 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应
16、及时传达给项目负责人。第七章 跟踪审查 7 第三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所有批准的人群试食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根据审查的内容不同,跟踪审查包括修正案审查、年度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审查、提前终止审查和结题审查。第四十条 修正案审查。试验过程中对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伦理委员会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就修正案审查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二)修改方案对预期风险和受益的影响;(三)修改方案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影响。伦理委员会主要针对方案修改后的试验风险和受益进行评估,做出审查意见。为了避免对受试者造成紧
17、急伤害而修改方案,项目负责人可以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前实施,事后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作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 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初始审查时应根据试验的风险程度,决定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的频率,至少每年一次。伦理委员会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报告,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试验的进展;7 (二)受试者纳入例数,完成例数,退出例数等;(三)确认严重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四)可能影响研究风险受益的任何事件或新信息。伦理委员会在审查研究进展情况后,应再次评估试验的风险与受益。第四十二条 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关注严重不良事件的程度与范围,对试验风险受益的
18、影响,以及受试者的医疗保护措施。第四十三条 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就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处理措施予以说明,审查该事件是否影响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第四十四条 提前中止试验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报告提前终止试验的原因,以及对受试者的后续安排,审查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得到保证。第四十五条 结题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报告试验的完成情况,审查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第四十六条 跟踪审查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及时传达给项目负责人。7 第八章 伦理委员会文件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档案文件进行系统管理。伦理委员会建档存档的文件包括
19、管理文件和项目审查文件。第四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伦理委员会的章程、工作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和伦理审查指南;(二)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任命文件,委员的履历与培训记录,以及委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和利益冲突声明;(三)伦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评估材料和总结。第四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试验项目审查文件包括:(一)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所有送审材料;(二)伦理审查工作表、会议签到表、投票单、会议记录、伦理委员会批件/意见和相关沟通信件。伦理审查文件应依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至少保留至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结束后五年,或根据相关要求延长保存期限。第五十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文件的查阅和复印做出相关规定,以保
20、证文件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7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术语 受试者(Research participant/subject):自愿参加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并作为试验用保健食品的接受者或作为试验对照组的个人。原则上,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不用于疾病治疗,受试者往往处于健康状态或亚健康状态。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当伦理委员会委员因与所审查的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之间存在相关利益,因而可能影响他/她从保护受试者的角度出发,对试验做出公正独立的审查。利益冲突的产生常见于伦理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之间存在经济上、物质上、机构以及社会关系方面的
21、利益关系。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为确保试验实施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操作说明。简易审查程序(Expedited review procedures):对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保健食品人群试食试验,经伦理委员会判定符合相关标准后,可以由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由其指定的一个或者几个委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和理由应当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7 会议审查(Convened meeting):伦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操作流程规定,达到法定参会人数要求,召开会议对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参会委员应提前签署保密协议,会前充分审阅资料,会上通过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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