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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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试 行)目 录 总则 编制基本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成果要求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历史文
2、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第五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第六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七条 编制保
3、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二章 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 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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