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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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1.14 【分 类】地方性法规解读 正文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依据的规定。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滨海新区进一步开发开放,机场在带动经济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物向高空发展的趋势愈加显著,而在机场周围一定
2、区域内建设超高建筑,很可能成为机场净空的重大隐患。此外,近年来随着第二跑道和T2 航站楼的建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业务规模与场区规模不断扩大,而机场周边环境保护与地方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有可能形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问题加以规范和解决,保障我市民用机场进一步安全快速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本市制定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细化和补充,是按照深化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天津,法制天津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将外省市的一些成功经验本地化,着力突出天津地方特色的一部可操
3、作性较强的政府规章。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地方立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问题加以有效的规范和解决,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为确保城市建设和机场安全发展的协调统一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6 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并参考了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91 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释义】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的规定。民
4、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目前我市运输机场有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通用机场有天津滨海东方通用直升机场、天津塘沽机场、窦庄通用机场。本规定适用的对象即为上述各机场,其中最主要针对的是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天津机场”)。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北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4 等规范的要求,结合民用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的具体情况共同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目前天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天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20 公里的一个
5、矩形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宁河县大龙湾村和东丽湖以及滨海新区的头道沟村;南至滨海新区的善门口村及津南区的东梗村;西至北辰区的北仓镇、天穆镇和津南区的北义新庄村和中义新庄村;北至北辰区的朱塘庄和季庄子村。涵盖了市区的河东、河北、河西、东丽、北辰、津南区和宁河县以及滨海新区的部分地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释义】本条是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术语解释。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4 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机场净空
6、障碍物限制面主要由进近面、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复飞面、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共同构成。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91 号)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民航华北发【2013】22 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
7、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第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明确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则。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中,在权衡矛盾和利害关系时,必须将安全始终作为权重最大法码,始终将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这是民航发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安全第一”就是要首先考虑航空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包
8、括地面人员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所以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不仅要从民航自身入手,还要从相关的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所谓“预防为主”,是指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来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立足于关口前移和事前控制。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航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就规定而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划定、净空保护区内外的建设工程高度控制、净空保护区内外的行为规范以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第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职原则。“统一协调、各负其
9、职”是指在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中,市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同时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自所承担的相关工作。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涉及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土地规划等方面,具有涉及部门多、范围大、专业精、技术性强的特点,所以必须遵循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才能够做好相关工作。规定中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是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地域内涉及净空及安全运行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三是各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与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相关的职责;四是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
10、履行其对于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机场的安全生产和运行保障承担着领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天津市成立了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交通港口局分管领导、天津滨海国
11、际机场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经信委、公安局、规划局、安全生产局、国土房管局、滨海新区政府、东丽区政府、河东区政府、河北区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津南区政府、宁河县政府、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民航天津监管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主管领导组成。该领导小组明确了有关各方的权力、义务与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通过政府层级监督,切实以加强对该相项工作的监管,保证民用航空的安全运行。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
12、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属地管理的规定。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对机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负有组织与协调责任。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天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如: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警示标志,对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活动依法进行处罚等。第七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
13、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及处理的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设后,并不意味着妨碍净空保护状况、威胁民用飞行安全的事件就不再出现。实际上,在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焚烧秸秆等行为仍将可能发生。因此,要维护天津机场净空环境,就需要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对天津机场净空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有违法情况发生,立即按相关程序进行制止,
14、做到对天津机场净空环境的有效管控。为此,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的规定,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的主体、义务以及职责。天津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由天津机场负责,日常监察由民航华北管理局负责。天津机场应定期检查净空区域内是否有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种情况,特别是新增障碍物,监督障碍物标志的设置和运行等情况,发现有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情况,天津机场应当立即制止,同时书面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遇到重大事项时,提请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解决。接到报告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违法行
15、为予以查处,消除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民航华北管理局定期监察天津机场的净空保护情况,督促、检查天津机场履行机场净空保护职责。第八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宣传教育的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机场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系统宣传和教育,重点包括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概念、目的和禁止行为等,普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知识,使周边社区公众理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意义。目前天津
16、机场在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每年制定净空宣传计划,采取各种方式(如宣传单、宣传视频、有奖问答、展板、台历、电台及电视台等),对民航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净空安全相关知识进行宣传,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使市民了解净空保护区域内、外的各种禁止行为、相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净空保护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才能实现良好的效果,为此规定再一次明确每个公民均有权利和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第九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警示标识设置的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
17、划定后,除向社会公布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覆盖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天津机场,在净空保护区域边界处设置警示标志,包括标桩、警示牌等形式,内容标明机场净空保护区等字样,以使社会公众知悉机场净空保护的地面范围,从而避免因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不明确而误从事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导致影响飞行安全的事情发生。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场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的规定。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是依据民航局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制定的,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运行中
18、的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机场总体规划需经民航主管部门审批,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联合批复。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 10 年,远期为 30 年。天津机场总体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部分,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规划控制属于事前控制,操作性更强,既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运输机场对周边地区的不利影响,避免违规建设项目建成后被迫拆除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也可以为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行创造良好条件,从而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同时保证机场和周边地区协调发展,避免机场与城市发展相互制约。在制定城乡规划时需要着重
19、考虑天津机场运营和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于:在机场周边地区拟建的建筑物是否会影响机场净空以及电磁环境;机场周边地区的城市交通网络如何与天津机场相衔接;机场运营后航空器所产生的噪声和废弃排放对周边地区环境造成的影响。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民用航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机场安全运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净空保护区域内限制高度等要求的规定。天津机场依托并服务于天津市的建设与发展,机场的净空保护首先要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天津市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临
20、空经济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有些重点工程项目高度势必将对机场飞行程序及空中交通管制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城市整体发展,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规划部门共同研究,在不影响机场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对机场控制高度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条明确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会同规划部门,依据民航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其中,相关标准和规定主要包括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4、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及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等。第十二条 市和
21、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建筑高度超过 150 米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释义】本条是关于超高建筑物审批程序的规定。天津机场地处天津市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交汇处,近年来,随着天津市经济飞速发展和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已成大势所趋,给机场净空保护带来了不小压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对于机场净空的影响又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为此,民用机
22、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3 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而根据建设发展的现实状况,所有建设项目均进行审批,无疑将极大地增加工作量,此外有些地面工程对于机场净空保护并无不利影响,无需进行审批。为了增加这项规定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时,需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的范围。一是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此类建设工程可能直接影响民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并可能对机场的最低运行天气标准、高峰小时容量等产生影响
23、。二是天津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建筑高度超过 150 米的建设项目。这类建设项目可能对机场的扇区控制高度、航路航线最低安全高度、雷达最低引导高度等产生影响,影响机场的安全运行,并制约机场的未来发展。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第 5.3.1 条:“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机场地区,高出机场地面标高 150 米或更高的物体应视为障碍物,除非经航行部门认为它们并不危及飞行安全。”根据本条规定,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航华北管理局的意见。民航华北管理局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24、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释义】本条是关于航空器噪声管理的规定。本条明确了机场周边土地规划与航空器噪声管理之间相互关系。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工作中应当考虑民用机场航空器噪声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机场管理机构有义务将民用机场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的影响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近年来,民用航空器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而机场在运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难以避免,据统计我国有 40 多个机场存在航空噪声影响问题。因此,控制机场
25、周围地区的航空噪声已成为民航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此类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航空噪声的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机场建设、飞行程序设计、航空器噪声控制等,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也需要民航华北管理局、天津机场、各航空公司和各相关驻场单位通力合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天津机场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并会同各航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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