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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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烟法2003457 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现将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烟草行业现代化,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第三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
2、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条 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淮、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审议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三)审查烟草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四)审议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第六条 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局烟草经济信
3、息中心,承担国家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方针政策,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对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二)起草烟草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查烟草行业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三)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烟草行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验收和信息化成果的鉴定、技术推广、标准规范工作。(四)指导、协调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工作。(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七条 烟草行业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
4、所属单位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管理。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实用、可靠、先进、经济、完整”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第九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报计划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预算资金在 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局立项;500 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局(公司
5、)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立项审批的,信息化工作部门应对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工作部门审核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同级单位资金预算。信息化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信息化软件开发项目应根据烟草行业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国家局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软件管理、硬件管理、机房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禁止使用盗版软件。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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