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从一起典型网络泄密案件看过失泄密的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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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起典型网络泄密案件看过失泄密的认定 简要案情 2010 年 10 月,G 市某管理公司举办军事主题园,主要提供军事文化、装备展览和军事项目体验等服务内容。2011年底该军事主题园正式开业前,委托当地一家文化公司设计制作军事主题展馆和展览广告画。文化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互联网搜集了一些图片和资料,主要包括我军近年来研制或改装的武装直升机、歼击机、洲际导弹、常规动力航母和主战坦克的图片及性能参数,其中绝大部分是已公开资料或虚构内容,但其中某型号武器装备的部分数据涉及 1 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文化公司对搜集的图片和资料加以汇总、编辑后,制作了 8 块展板,其中 1 块含有涉密内容,军事主题园将展板
2、悬挂于园区入口处公开展示。2011 年 12 月,军事爱好者 M 前往该主题园游玩时,觉得上述展板图片清晰、资料翔实,遂逐一拍照并上传至在 D 市登记备案的一家军事论坛海军版。B 市军事爱好者 L 在网上看到图片,将其转载至国内某门户网站的军事论坛。有关部门发现涉密图片上网后,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性质认定 经调查,排除了文化公司、管理公司、军事主题园以及两名军事爱好者故意泄密的嫌疑。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认定上述主体是否构成过失泄密。2010 年修订的保密法以及现行有效的 1990 年保密法实施办法和 1992 年泄密事件查处办法均未明确区分故意泄密和过失泄密,当前只能参照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主观方
3、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依据一般法理、逻辑和事实加以判断。结合本案案情,分别作出以下认定:1.文化公司。文化公司接受委托事项后,从互联网搜索、下载了一些图片和资料,这些图片和资料均无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且上传互联网已有较长时间,各网站、论坛多有转载,于是不假思索地将上述图片和资料作为公开信息加以汇总、编辑,使用 Photoshop 软件制作了 8 个位图文件作为展板的印刷底版。该公司不属于保密资质单位,相关员工不是涉密人员,受托项目未被确定为涉密项目,对于来源于互联网的未标密信息既无义务逐一开展保密审查、也无能力进行具体识别和判断,因此不宜认定文化公司构成
4、过失泄密。2.管理公司及其军事主题园。管理公司的核定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法律规范禁止、规定前置审批项目以外的军事文化展览和军事器械展览。根据保密法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公司举办的这类公开展览属于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建立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管理公司长期经营涉军展览,内容高度敏感,除有义务对拟发布内容自行审查外,遇有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无法判断时还应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但本案中管理公司简单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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