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培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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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152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 号),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工程,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完善创业培训内容,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实现“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
2、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 号),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工程,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进一步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 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对有创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其主要内容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基地实训。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负责制定创业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培训任务和资金保障,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师资培训和质量评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分解培训任务、认定培训机构和资金监督管理,各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培训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后续服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第六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4、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职责;2.拥有 2 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的专职教师;3.具备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第八条 各市应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评议、认定。取得定点培训资格的,应通过媒
5、体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九条 各高等院校应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可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本着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要求,在高等院校设立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辖区高校总数的30%。认定为定点机构的高等院校,应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区域内高等院校学生的创业培训任务。第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 12 月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1.未完成上年度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2.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3.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4.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
6、以上的;5.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的。第三章 分类实施 第十一条 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培训方式以课堂讲座为主,辅以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等,由取得培训资格的教师授课。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填写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附件 2)。培训课程不少于 10 个课时,以 1.5 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 80 人。第十二条 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
7、 80 个课时,以 10 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 30 人。创业模拟实训,是创办企业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是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 100 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上机实训分别不少于 50 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 30人。第十三条 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 6 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
8、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财税知识、融资办法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 80 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 50 个课时、个案辅导不少于 30 个课时),以 7 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 30 人。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实训,是为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的、但缺乏创业经验的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服务。培训方式采用师傅带徒弟的互动式、一对一教学模式,实训时间为 1-3 个月。实训结束时,学员应填写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附件 3)。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根据年度培训任务
9、,向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培训计划,督促和指导其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还应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员筛选工作。开展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的,开班时应对学员进行创业能力测评,并根据测评情况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使用统一的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规定课时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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