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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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 【公布日期】2013.07.05 【字 号】京文产发2013478 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文产发2013478 号)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 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
2、市发200833 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 号)等文件精神,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联系人,马丙忠;联系电话:82210766 北京市文化局 2013 年 7 月 5 日 北京市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北京市原创动漫艺术创新,促进首都动漫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 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 号)和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
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坚持扶持原创,鼓励多出动漫精品,多出动漫人才,培育民族原创动漫品牌,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第三条 北京市设立原创动漫形象作品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动漫产业发展。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包括原创漫画形象作品、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原创漫画形象作品是指以绘画为形式、故事为载体,描绘反映各种事物、信息和人的思想和情感等内容的作品。包括以叙事为主的连续性分镜头故事漫画、以四格或多格及拥有主题的系列独幅作品形式表现的幽默漫画、具备故事功能、独立成册的绘本漫画等。原创网络动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
4、媒体技术制作,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通过互联网传播,以电脑为接受终端的作品。包括Flash 剧情短片、MV、公益广告及宣传、贺卡、教学课件等形式。原创手机动漫形象作品是指使用主流多媒体技术制作,具有完整的故事情节,通过移动通信网传播,以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作品。包括漫画图片/彩信、手机漫画、手机动画、动漫视频3GP 等形式。第五条 原创动漫形象作品申报主体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单位。第六条 申报的原创动漫形象作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应突出原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符合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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