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岗位职责.pdf
《城建监察岗位职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建监察岗位职责.pdf(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建监察岗位职责 第 1 篇: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职责 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建设工程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对常熟、昆山、张家港、吴江等市的城建监察工作业务指导。三、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下列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1.未按规定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或未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2.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格(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3.转让、出借、出租、涂改或伪造图鉴、资格(资质)证书或使用他人图鉴、资格(资质)承揽业务的;4.在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中弄虚作假
2、、徇私舞弊的;5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业务的;5.对瞒报、漏报、迟交、拒交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配套设施费的;6.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地震安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7.未办理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鉴证的;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9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10其他依法规定应予查处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四、完成市建设局交办的其它任务。第 2 篇:城建监察规定 城建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55 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 20 号发布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 55 号重新发布
3、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 20 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
4、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
5、、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
6、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7、。”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1992 年 6 月 3 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9 月 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 1996 年 9 月22 日重新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
8、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对城市规划、
9、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
10、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
11、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以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
12、佩戴标志、自动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第 3 篇:城建监察规定 城建监察规定(19
13、92 年 6 月 3 日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6 年 9 月 22 日建设部令第 55 号重新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
14、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四)负责组织
15、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
16、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五)实施环境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17、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
18、,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199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 4 篇:城建监察规定 城建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本
19、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
20、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建 监察 岗位职责
限制150内